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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与教师职业道德 教育法律法规第一部分 “开办一所学校,就等于关闭一所监狱。”――(英)教育家、原教育部长萨德勒语。这是一句具有时代气息的哲理名言。它揭示了办学校与办监狱的辩证关系,指出了现代教育与法制之间的必然联系,提出了依法办教育的重要课题。 教育政策的基本知识教育政策的概念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教育政策的形式党的政策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和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党的领导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各种决议、决定、通知等 教育政策的实施一定的教育政策只适用于一定的对象,一定的教育政策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效。教育政策实施的基本步骤:政策下达——政策学习——试点——展开——总结教育政策实施的主要途径: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贯彻执行依靠国家机构贯彻执行依靠广大群众贯彻执行 重要的教育政策《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教育政策十六大: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十七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十八大: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5月27日)中的教育政策一、确立了发展教育事业的根本指导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二、提出了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三、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四、基础教育管理地方化五、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六、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七、增加教育投资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2月13日)中的教育政策“两基”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中小学要由“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办出各自的特色。 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深化中等以下教育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校长负责制――就是校长受上级政府委托,对学校行政实行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制度。一是负全责;二是有全权;三是有相应的利;四是学校的代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中小学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要下决心,采取重大政策和措施,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大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努力使教师成为最受人尊重的职业。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1月14日)中的教育政策教育市场教育市场就是以供求关系来决定教育活动的组织方式。强化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优化教育结构。义务教育主要由政府投资办学,同时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各种社会教育要更多地面向市场需求,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 《面向21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8年12月24日)中的教育政策实施“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提高国民素质以“两基”目标为重点改革课程体系和评价制度改革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师德”“师学”“师训”“师聘”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 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三个面向、四个统一”“五大要义”全面发展要义全体发展要义全过程发展要义主动发展要义创新与实践要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年6月13日)中的教育政策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5月29日)中的教育政策“十五”期间,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扩大九年义务教育人口的覆盖范围,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0%以上,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5%以上;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60%左右,学前教育进一步发展。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的教育政策一、强调教育公平“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教育公平与公民的利益分配息息相关,利益分配的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 二、明确了教育的公益性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三、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城市教育与农村教育均衡发展区域之间教育均衡发展学校之间教育均衡发展优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教育均衡发展四、实施素质教育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六、进一步搞好非义务教育七、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八、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教育法律的概念教育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是按一定程序制定的;教育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教育法律是强制性的;教育法律规定教育行为。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A、相同(本质是一致的)①在内容上的一致性——体现了公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②根本任务上的一致性——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着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1、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B、区别:①制定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②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以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表现的,政策则是以决议、纲要、通知、意见等形式表现的。③实施方式不同——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违法必究;而政策只对部分人员具有约束力,且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表率、影响作用来实现。④发挥作用不同——法律具有规范性作用;政策则具有指导作用。 2、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关系:①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②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但有时也会发生不一致、甚至想抵触现象。应及时总结经验,按照政策要求,对法律依照法律程序,适时进行“废”、“改”、“立”,使法律和政策保持一致。③政策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定的优势。既要发挥政策对法律和实践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我国现行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及内容(一)宪法中的教育条款1、对教育性质的规定;2、对教育目的的规定;3、对教育任务的规定;4、对公民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规定;5、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定。 (二)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根本法、教育总法、教育母法、教育宪法等)1、意义:可用16个字形容:“十年制定,百倍其功,千秋基业,万众受益”2、内容:《教育法》共十章84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总则即第一章,是本法的灵魂和最高准则,具有根本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分则即第二章至第九章,是《教育法》的基本内容,是总则的具体体现;附则即第十章,是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说明。3、实施《教育法》要注意抓住重点和难点。 (三)单项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的教育条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单行(或单项)的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另一种是其它法律中的教育条款。《婚姻法》中的教育条款——第15条、17条、19条、29条、30条。《兵役法》中的教育条款——15条、30条、39条、45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是学校保护,第13条至19条。此外还有《残疾人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也有一些教育条款。 (四)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法规的重要内容。(或: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5、20国务院发布);《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2、20国务院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国务院发布)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2、5国务院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3、3国务院发布)《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8、20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4号发布)《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2、20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8号发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6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10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2月2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第19号令发布)《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0年6月7日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等30多个教育行政法规 (五)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市人大或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或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上划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1、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为了直接执行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或补充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而制定的。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为了履行宪法或教育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而制定的。 教育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及特点①涵义: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②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a.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b.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的社会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c.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d.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③教育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①概念: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②范围: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③资格: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力能力。★教育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起始于依法成立或注册登记之日,终止于建制撤销,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不受法定代表人的限制。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①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②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它智力成果)等。a.物:包括动产(资金、教学仪器设备)与不动产(场地、房屋和其它建筑设施、场馆等);b.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c.精神产品与其他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以及各种具有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发明。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与义务涵义:教育法律内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权能:法所规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作为的行为。权利主体有权在法定范围内根据个人的主观愿望行使权利或放弃权利。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或至少不影响自己权利的实现。权利的行使是以其他人履行义务作为保障的。责任:教育法律规范对其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章,又称法定义务,它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履行者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1.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2.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根据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专一,可以分为教育事件和教育行为。(1)时间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2)行为是以主体的意志为专一的法律事实,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在发生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之后才会出现的一种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1、教育法律责任的涵义及特点: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2.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3.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制裁(惩罚)补救强制—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对人身的制裁对行为的限制剥夺财产申诫罚财产上的补救精神上的补救对违法行为的否定 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A、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B、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C、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D、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E、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F、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G、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H、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I、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 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社会教育经费与教育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①涵义: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主管教育事务的的国家行政机关,具体名称为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或者教育委员会等。②行政主体地位:a.行政主体资格:教育行政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是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主体。b.教育行政外部法律关系特点:不对称性、单方意志性、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③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创制权决定权执法权监督权奖励权 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中的职责1.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职责;2.教育行政部门合理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的职责;3.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务教育学校安全的职责;4.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的职责;5.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特殊义务教育机构的职责;6.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职责;7.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义务教育教科书编写、选用的职责;8.教育行政部门保障公办学校性质的职责。 学校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主要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业、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办学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他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学校的法律地位:①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②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依据法律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①学校的权利:a.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自主管理权);b.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学权);c.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招收学生权);d.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学生权);e.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颁发证书权);f.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聘任教师权);g.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管理设施权);h.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拒绝干涉权);i.法定其他权。 ②学校的义务:a.遵守法律法规;b.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c.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利;d.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e.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f.依法接受监督。 教师1.教师的法律地位:①“教师”的法律涵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职业特征)的专业人员(身份特征)●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形式特征)●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有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义务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予以保证的。)②教师主要通过其权利和义务,来体现自己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经济地位●职业声望 2、教师的权利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①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 ②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a.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b.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c.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并就学生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d.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e.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f.培训进修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g.申诉权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属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理。 3.教师的义务a.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b.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c.思想教育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品德、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和开展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d.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e.保护学生权益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f.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学生1.学生的涵义: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并由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a.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b.学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平等的权利主体关系。即学校与学生之间或平权型民事法律关系,它强调双方地位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A.学生的基本权利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加教育权);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获得经济资助权);c、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得学业证书权);d、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申诉起诉权);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身权利(法定其他权)。2、学生的权利:B.特殊学生群体特殊教育权利女生经济困难学生残疾人学生 3、学生的义务:a、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义务);b、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养成良习义务);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努力学习义务);d、遵守所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遵守校规义务). 家长法律涵义:家长就是指监护人。家长的权利:1、家长扶养和教育孩子的权利;2、家长的监护权。家长的义务:1、照顾学生生活的义务;2、监督教育学生、管束学生的义务;3、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4、在被监护人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并致损害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5、代理或者辅导未成年学生进行民事活动的义务。 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 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类型及分析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根据主体对象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责任,学生过错责任,家长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和其他过错责任等类型。 1.学校过错责任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存在过失行为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案例1]四川某小学校的两个学生课间休息时,在学校空置的教室内玩耍。下午1时40分左右,学生玩耍的教室房顶突然坍塌,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18人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故发生后,学生得到及时的救治,所有受伤的学生病情得到稳定。[点评]该学校的教室明显有不安全因素,同时,学校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能够在该不安全的教室玩耍而造成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关人员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学校还应当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进行处理。 [案例2]某中学的住宿生唐某到热水房去提水,在其接水时,锅炉发生爆炸。唐某来不及躲避,被开水泼溅到脸上及全身,造成大面积烫伤。学校迅速采取措施,对唐某进行紧急救助和治疗。后该学生脸部和身体留下大面积伤痕。[点评]本案属于学校提供的学生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负有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义务。未尽到法律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学校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正是该违法行为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案例3]某市某小学为了学生生活、学习的方便,长期为本校学生提供早餐服务。2003年5月6日早晨,该校部分小学生在食用早餐20分钟后,有的学生开始头昏,有的开始腹泻,有的开始呕吐。学校发现后,立即将就餐学生送到医院救治,同时封闭食堂。后经医生检查确认,这些学生是因为食用了沾有剧毒鼠药的食品而导致的食物中毒。后经发现,学校食堂管理员从学校上级处领回鼠药后,随手放到厨房的柜子里,而他人并不知晓。谁知早起做饭的师傅不小心碰到药,药被碰溅到沸腾的锅里,这样就发生了中毒事件。学生经抢救,最终全部脱离了危险。 [点评]这是一起因学校食堂向学生提供的食品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而导致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第一,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和违法行为;第二,违法行为导致学生事物中毒的伤害事故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一起学生责任事故,学校为本案的赔偿主体。食堂管理人员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不直接对学生中毒事故承担责任。但是,学校可以追究食堂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案例4]2003年4月25日,某市某小学组织学生到野外春游。学生李某发现一种好看的野果,就问其他学生,没有人知道。李某就小心地摘了一粒果吃起来,觉得味道还不错,就又吃了一粒。其他同学看到,也一边摘一边吃起来,而老师并没有制止该种情况。等到下午要返回学校时,凡是吃了果子的学生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痛、头晕现象,尤其以李某的情况严重。老师意识到学生可能吃了野果中毒了,于是赶紧将学生送到医院救治。结果因为李某吃得过多而中毒死亡。最后,大家才知道这种野果就是叫水麻桑果的毒果。 [点评]该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在于学校或教师在出游的过程中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发现学生吃野果的时候,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制止学生的吃野果的行为,结果造成李某中毒死亡、其他学生不同程度中毒的事故发生。因此,学校及老师没有尽到职责,在他们的教育管理责任范围内是有过错的,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范围,学校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案例5]刘某是某市某中学教师,他喜怒无常,时而对学生热得似一团火,时而又横眉冷对,不分场合地点把学生训得抬不起头。但因刘某工作尚负责,学校人员紧张,刘某又一再要求,于是新学期刘某当上了初一年级班主任。上任没多久,刘某就恶性发作,对不顺眼惹他生气的学生提挖苦、罚站、停课、留校、告状,还连家长一起训斥,严重地伤害了学生自尊心,以至于许多学生厌学,装病逃学,除了他的课,其他的课都不好好上。甚至在全班点名开学生张某的批判会,并体罚张某,导致张某头部碰到墙上,导致脑震荡。后接到学生与家长的强烈反映后,学校才将刘某换下。后经医院鉴定,刘某患有神经官能症。这是一起由于教师患有精神病而导致未成年中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例。 [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教师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学生受到伤害的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当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是赔偿责任人。第一,学校和教师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维护其合法权利的法律义务。中学教师刘某在本案中对于其班上学生实施的有关行为,属于侵权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中学生们的人身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第二,本案中,中学教师刘某患有神经官能症,在对学生喜怒无常的症状已经凸显的情况下,该中学还任命其为班主任,致使刘某上严重侵害未成年中学生的人身权利。对于这种状况,学校领导却视而不见因此,学校违反了其维护受教育者合法人身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案例6]某市一家商场开业。为造声势,他们邀请附近的某小学鼓号队助威。该商场许诺活动时间为上午9点到11点,前后两个小时即付学校酬金2000元,学校同意。鼓号队20个学生于上午8点40分就到商场门口等候。其中打小鼓的10岁的李某身体虚弱,这几天又在发烧吃药,早上他妈妈已经代他向老师请假了,可是学校找不到人替,非要李某来不可。这天气温竟有36℃,身穿厚厚的演奏服背着鼓号的小学生们站在太阳下在老师的督促下,一遍一遍地练习着。就这样在烈日暴晒下,李某突然晕倒,经查为高温导致的急性脑颅出血。后经抢救治疗脱离生命危险,并不得不休学一年。 [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其他活动,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对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是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学校是学生受教育的场所,无权利用学生从事商业活动为其营利,对于学校来说,其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为了营利组织学生参加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商业活动,据民事损害赔偿的原则,应当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虽未直接侵害学生,而是通过实施了组织对未成年人参加有害的、活动而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主体。故本案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7]某地区一年一度的3000米春季长跑越野赛又开始了,高二学生李某去年获得青年女子第一名,今年参加比赛当然是顺理成章的。谁知比赛的前一天,李某来月经了,她告诉了带队老师刘某,但求胜心切的刘某却照样要她参加比赛。李某在蒙蒙细雨中跑完全程,并取得第三名的好成绩后病倒了,刘某自知理亏,主动承担了药费和营养费。 [点评]这是一起由于学校教师明知学生有特殊生理状况,仍要求学生参加不宜从事的活动,从而造成学生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事故。对于这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师追究。本案是由于履行学校职务的教师刘某未尽到法定职责而导致学生李某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事故,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所谓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存在疏忽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本案中,教师刘某的行为实际上是执行学校职务的行为,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应视为学校的主观状态,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2003年4月27日下午4时许,课间时间,某初二学生16岁的崔某和同一班的郑某、侯某三人上厕所。当时年满16岁的已被学校开除的关某从厕所内向外推自行车,撞了崔某一下,崔某只在口中嘟囔了一句。关某却不依不饶随即又用自行车猛撞崔某,崔某差点被撞倒,他甩手打了关某的头部一下。谁知关某丢下车随手从腰中陶出一把折叠刀用力扎向崔某,崔某躲闪不及,被扎中胸部,顿时血流如注,关某见事不好,拔腿就跑了。突如其来的一幕惊呆了在场的几名同学。刘急忙去找校长,其余3名同学将崔某抬到操场上。当时操场上正有七八名教师打篮球,郑某急忙呼救:“扎死人了。”打球的几名教师停下走过来,可当他们看到满身是血的崔某不是本班学生时,竟从现场离开若无其事地继续玩起球来。后崔某被送至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停止呼吸。[案例8] 事发后,市教育局迅速于4月28日晚拿出处理意见:给予学区校长邓某降职处分;给予某初中校长胡某,撤职处分,调离原单位;副校长、教导主任等人也都受到处分。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学校救治不力,导致学生伤害加重的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对该案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校是该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同时,导致伤害发生的关某及其家长也是赔偿责任主体。总的来说,在这起案件中,学生崔某被刺身亡,加害人关某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名玩篮球的本校教师见死不救,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的教师和学校负有的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致使受伤学生崔某因抢救不及时身亡,因此构成了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及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9]2003年3月12日,某市某中学高一(6)班男生崔某在晚6时许,被校长易某打左面部两个耳光,致使外伤性鼓膜穿孔,造成神经官能症、人格偏离,受害人以易某和学校为被告,起诉到法院。经过几年的诉讼,几经反复,终于在近日得到最终判决,判令学校和易某赔偿各种损失31万元。 [点评]这是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学校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应当赔偿崔某的全部损失。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案例10]三年级的学生李某和陆某下课后就在走廊里打闹,继而又跑到操场上,上课预备铃声响了,两人追至教室门口,李某跑在前面见地上有一短木棍,就顺手捡起向陆某掷去,谁知这木棍恰好击中另一名匆匆往教室里跑的同学左眼,造成该生左眼完全失明,花去治疗费用近万元。某小学平时要求较严,由于操场地不宽,所以要求学生课间不要追打,为此,每天还安排了教师值勤。3月的一天,值勤老师因为家里的急事请了假,而学校也没有再安排老师顶替,于是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点评]本案是一起由于学生之间互相嬉戏戏闹而致其中一人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第一,本案应由李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学生进入学校后,学校有义务对其进行一定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防止学生作出危害他人的行为,同时负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中,事发的当天,值勤老师因为家里有急事请了假,而学校也没有再安排老师顶替。这样,由于学校的疏忽,未尽到管理责任,因此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11]王某,男,9岁,山西省某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父母自小对王某管教比较严格,所以王某学习成绩一直比较优秀。王某上五年级后,因同桌的李某爱好玩电脑游戏,经常怂勇王某和他去街上网吧玩游戏,王某渐渐地玩上了瘾,逐渐地经常和李某逃课出去玩电脑游戏。对此有的任课都也向该班班主任张老师反映过,但张老师认为现在学生不好管,而且学校也不指望每个学生都有个好成绩,就对王某逃课睁一只眼闭一只睁,听之任之。这样一个学期下来,王某成绩一落千丈,后王某父母才明白王某学习成绩下降的原因,这才对王某严加看管,每天上下学由父母轮流接送,但由于王某沉溺于电子游戏太深,难以控制自己。其父母为此专门带王某去看过几次心理医生,并花费不少。王某父母觉得,要是学校早点将王某逃课的情况向其父母反映,好让父母早日管教,那王某也不至于落成现在这个地步,他们认为学校应当为此负责,于是他们找到学校,要求学校为王某补上落下的功课,而且要赔偿为王某花去的,心理咨询费。学校认为他们只负责教育在学校内的学生,学生出了校门,他们管不着。双方争执不下,王某父母于是将学校诉至法院。 第一、学校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有义务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有义务保障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如果学校违反了这些义务,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学校应对王某受到伤害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虽然虽知王某经常逃课,却没有对他进行管教,也没有向王某家长反映,致使王某因缺课太多而成绩一落千丈,难以跟上教学进度,对此学校应承担责任。学校以不作为的方式侵犯了王某的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虽然,传统上健康多指身体健康,但在现在社会,心理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侵害心理健康可能是对健康权的更大侵害。本案中,学校对王某逃课行为听之任之,致使王某迷恋上了电子游戏而不能自拔,这对于一个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因此,学校应对此承担责任,即学校应部分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点评] 2.学生过错责任学生过错责任是指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给自己或其他学生造成伤害应承担的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知道自己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学生有其他过错的。 [案例12]这是在南京市某中学发生的一起事故。下午课外活动时,高一学生在大操场踢足球,学生王某踢得高兴,接一高球时,跳了起来,一不小心却跌倒了,后脑勺着地。同学把他扶起来,未见有明显外伤,王某也没在意,休息一会儿又接着踢直至下课。放学时,王某感到头晕,就打车回家了。到家后更感到头晕,便叫表哥给他吃一点药,又怕父母说他,特别嘱咐表哥不要告诉其父母。第二天,他仍到校上课,也没和同学说起头晕,下午有体育课,他又和同学一起踢球,踢着踢着,晕得更厉害了,此时老师才知道王某头一天摔倒的事,即将他送至附近医院,后又转至脑科医院,发现王某脑中积血很多,一面抢救,一面通知家长,但最后王某不幸死于脑积血并发症。 [点评]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却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首先是因为学生王某受到伤害起因是其在课外活动时间,因自己一时踢球踢得高兴而跳起并跌倒的偶发行为所致;第二,在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并无不当,也无法预见其前一天受伤的事情。故学校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所以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 3.家长过错责任家长过错责任是指家长因未履行其监护职责而造成学生本人或其他学生伤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形:(1)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2)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被学校告知而未履行监护职责。(3)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4.混合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是指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造成学生伤害结果应承担的责任。5.其他过错责任其他过错责任是指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其他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案例13]2002年12月4日,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该县某影院观看电影。当最后两个班正在进入观众厅双号过道时,电灯熄灭,电影正式开演。学生急于入座,发生拥挤,秩序大乱。导致一年级学生许某被踩踏死亡,另有轻伤一人。2003年5月12日,某中学组织学生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三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 [点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竞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学生在入场时如果不按一定的秩序,很容易发生拥挤和互相踩踏的情况。另一方面,电影院是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的经营场所,应为按规定购票的观众提供安全的观看场所,做好维持秩序的组织工作等应尽的职责。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电影院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由于电影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此,电影院对死亡学生的家属及受伤学生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的过错程度较轻,应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学生家长可以作为原告或者原告的代理人出席法庭,将电影院和学校列为共同被告。 [案例14]某天,初中二年级一班物理实验课的实验内容是电能、磁能的转变,需要1号干电池。当物理教师来到实验室才发现有5名同学(包括曹某)没有实验用的干电池。于是,老师就让曹某去校门口的某商店购买了10节1号电池。物理教师讲了实验内容以及具体的实验操作规程后,学生们便动起手来。曹某和其他同学一样,认真地将刚刚买来的1号电池装在实验器材的电池仓里,并按照老师讲述的操作规程认真的检查了每一个元件及线路,当他认为整个实验装置已安装无误时,便轻轻地按下电源开关。就在曹某按下电源开关的一瞬间,电池仓里的两个1号电池发生爆炸,一块电池碎片击中曹某的左眼。经治疗,左眼只恢复到0.3的视力。 [点评]本案中发生的事故发生在学校中,但其并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就本事故的性质来看,应当属于在学校内发生的第三方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由学校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的故意、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所以应由造成事故的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不是学校,而应是电池的生产者,电池的销售者与生产者一起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归责原则,指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的标准来确定和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及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或双方以上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1、现场紧急处置2、向有关部门报告3、调查取证4、受伤学生的安抚工作5、协商6、调解7、诉讼8、仲裁9、保险10、处分 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侵犯学生财产权限制学生人身自由侵犯学生隐私权非法搜查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 1.体罚学生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鹏,在被任课老师李某批评后骂了一句脏话,李老师随手打了小鹏一个嘴巴。事发第三天小鹏住进,诊断为“左眼钝挫伤”、“重度心理障碍”,随后入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被诊断为“分裂性精神病”。小鹏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及李老师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3.76万元。 体罚学生案例2某小学三年级的班主任李某给自己所教的班立下班规,凡迟到20分钟以上或违反课堂纪律者,罚喝半墨水瓶盖尿水。1989年1月3日到5日,有13人次的学生被李某罚喝了自己的尿水。李某同时不许任何人走漏风声,威胁学生说,谁要说出去还要重罚。 体罚学生案例3某小学五年级的数学教师在放假前规定,期末考试中每错一道题,在假期中每天要重做100遍,学生张某在考试中错了五道题,因此每天应做500道题,21天的假期,总共要做10500遍,再加上其他寒假作业,数量惊人。张某开学时因为没有完成作业而跳楼自杀。 2.侮辱学生某中学初三学生丁某因上学迟到,被其班主任汪某叫到办公室批评教育。其间,汪某不仅对丁某进行了体罚,还当着丁某同学的面侮辱丁某:“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当天中午,丁某留下遗书后,从学校教学楼8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在遗书中,丁某表达了对老师汪某及家庭的怨恨。 合理的惩戒方法●语言责备●书面检查●点名批评●增加作业●剥夺特权●隔离措施●留置学校●没收●赔偿损失●处分●移送工读学校●其他 3.侵犯学生财产权非法没收非法罚款非法收费 4.限制学生人身自由21岁的女教师张某系唐河县某村小学校的代课教师。1999年10月23日12时许,张某以本班学生张玉斌未完成作业为由,放学后将张玉斌反锁在教室内补做作业,并将门锁钥匙交给本班值日学生刘闯后离去。13时许,该校学生发现张玉斌被书包带系在教室南侧中间的钢筋护窗上,缢颈死亡。张玉斌之父张德国闻迅赶到现场,与该校校长张永奎一同将教室门锁撬开,张玉斌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晚6时许,唐河县公安局对被害人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结论为:张玉斌系缢颈窒息死亡。 留置学生时要注意三合理留置的原因要合理留置的时间要合理留置的程序要合理 5.侵犯学生隐私权魏某和小云是某中学2003届毕业生。2003年读高三期间,学校电视台于4月7日播出了晚自习时他们两人搂抱、亲吻的镜头。尽管镜头上两人的脸都打了马赛克,但熟悉的人还是一眼就可看出是谁。2003年8月4日,魏某以“学校擅自录像、公开播放的行为构成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等理由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学校安装监视设备的注意事项安装监视设备的合法性前提安装监视设备的地点应当慎重选择学生对自己被监视的知晓权通过监视设备收集材料的合理使用学生对个人监视记录的查看权和更正权 6.非法搜查某寄宿制学校高中学生王某发现自己放在宿舍中电子词典不见了,立即向班主任老师报告。学校闻讯后组织教育处的老师对王某所在宿舍及周围宿舍的学生床、柜橱进行搜查,最终在学生吴某处发现了王某的电子词典。 7.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某中学初三在上数学课时,学生王某和李某因为借钢笔的事情起了冲突,王某骂了李某几句。李某一怒之下,将手中的钢笔向王某掷去。王某躲闪不及,被击中右眼,致使眼球破裂,花去医药费26528元。为此,王某家长将教师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教师和李某承担医药费26528元。 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1、上课期间可以让学生出教室吗2、上课时有人找学生怎么办3、学生在上课期间自行离开教室怎么办4、学校对在教师提前下课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担责5、教师在上课期间有必要检查出勤情况吗6、教师在上课期间可以随意离开教室吗 某中学初二学生牛某在上课时向老师报告说要上厕所,在得到任课教师李某的同意后,牛某离开教室。在上厕所回来的路上,牛某发现校园的一棵树上有个鸟窝,当即爬上树去找鸟蛋,但不慎从树上滑下,造成胫骨骨折。牛某的家长认为事故发生在上课期间,所以学校监管不利,在与学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牛某的医药费等费用共计3000余元。 2004年4月20日,某中学高二的同学正在上数学课时,突然有两个自称是学生黄某哥哥的年轻人要求找黄某,说家中有急事要告诉黄某(17岁)。当时正在上课的数学教师便将黄某叫出了教室,自己随后便关上了门继续上课。但时间不长,教室外便传来黄某的呼救声,数学教师急忙出去查看,发现黄某已经倒在地上,身上正在流血,两名找黄某的年轻人已经跑远。数学老师一面组织学生迅速对黄某进行抢救,一面利用电话向学校领导报告。因抢救及时,黄某最终脱离了危险。后经警方调查,黄某前不久与这两名社会青年因为小事引起纠纷,两名社会青年便借机乘黄某上课期间不防备,将其叫出教室扎伤。另外,警方还了解到,当时两名犯罪嫌疑人都是采用翻越学校围墙的方式进出校园的。 2002年6月,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某在上语文课时,乘语文老师在黑板上写字之机,偷偷从教室后门溜出,来到学校操场,与正在自由活动的同年级另外一个班的同学一起踢球。其中,李某因为碰撞和该班孙某发生冲突,一脚将孙某踹倒在地,造成孙某肋骨骨折。事后,孙某的家长将学校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2002年6月,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某在上语文课时,乘语文老师在黑板上写字之机,偷偷从教室后门溜出,来到学校操场,与正在自由活动的同年级另外一个班的同学一起踢球。其中,李某因为碰撞和该班孙某发生冲突,一脚将孙某踹倒在地,造成孙某肋骨骨折。事后,孙某的家长将学校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1999年10月17日,某中学高二(1)班上午第四节课是政治课。在部分学生的要求下,政治老师提前15分钟就下了课,同学们蜂拥奔向学校食堂。因为时间太早,学校的值勤老师和学生还没有到食堂,所以同学的秩序混乱,其中学生贾某和杜某因为排队发生争执,引起殴斗。期间被同学拉开一次后,贾某又在食堂外拣起一块砖头,重新冲向杜某,并将其头部砸破。闻讯赶来的老师立即将杜某送往医院,但事后杜某因伤经常恶心、呕吐,有近半年的时间没能正常上学。杜某的家长因此将学校和贾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杜某的损失。 据京华时报报道,2002年5月9日,某中学初三的学生杜某在下午第二节课后,下楼准备去操场上体育课时被同学陈某等5人带到操场西南角的厕所里面,同学张某先给了杜某50个耳光。打完之后,其他两个学生强行脱下杜某的裤子和衣服,其中一人点燃一张手纸,让杜某拿着一直到烧完。杜某不答应,结果被他们用烟头在背后烫了两下。后来,一个拿着烟头的学生提议要将烟头塞进杜某的肛门里,后被别人劝阻。随后,一名学生拿起一个盛满土的铁簸箕朝杜某砸去。经法医鉴定,杜某的伤情为轻伤。经事后了解,这样恶性的事件,起因竟只是杜某在5月8日没有借给陈某自行车。杜某随后将5名打人者和学校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2006年3月,某中学的语文教室段某在上课时,恰好有人来找,段某安排学生阅读课文后即离开教室。期间学生刘某和郑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大打出手,刘某用椅子将郑某砸倒在地,郑某随后被闻讯赶来的教师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郑某的家长因此将学校和刘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郑某的医药费等费用。 教育法律救济1、教育法律救济: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纠纷,维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2、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权利受到伤害——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具有补偿性——对受损害的权力的弥补实施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与特征3.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权利保障——依法保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推进教育法制建设4.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 1、教师申诉制度: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并请求处理的制度。(1)诉讼上的申诉制度----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2)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纪检部门、监察机关、政府部门和权力机关受理的申诉。教师申诉制度一般为非诉讼申诉。二、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一)教育申诉制度 (3)教师申诉范围:a、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申诉;b、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诉;C、教师认为当地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申诉。(4)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5)教师申诉的主要环节和程序a、提出申诉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要求(具体要求)申诉理由(事实)附项b、对申诉的受理受理不予受理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c、对申诉的处理(30日内进行处理)维持原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重新处理撤销原处理决定 2、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涵义---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规及其他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法律救济制度。是受教育法保证的法定的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的权利救济制度。(2)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6项)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的;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3)受教育者申诉的申诉人(监护人)、被申诉人(单位)(4)受教育者申诉的程序:提出申诉、受理、处理 1、教育行政复议: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二)教育行政复议2、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对教育行政强制的措施不服的对不作为违法的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校办企业)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 3、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15日内)受理(10日内)审理(7日内)决定执行应予受理不予受理重新申请 (三)教育行政诉讼1.教育行政诉讼涵义: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的法律救济活动。具有主管恒定、诉权专属、标底确定、被告举证和不得调节等特点。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9项)3.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4.教育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讼诉过程: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过程: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 (四)教育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1、教育行政赔偿的涵义和特征:2、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3、行政赔偿的范围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财产的违法行政行为 4、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5、教育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提起受理及赔偿拒绝 教师职业道德第二部分 一.教师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点1.教师职业道德的概念:教师职业道德,简称“师德”。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备的品德的总和,是调节教师与他人、与社会等关系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师德”是一般社会道德在教师职业中的特殊体现。“师德”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师的职业理想、职业责任、职业态度、职业纪律、职业技能、职业良心、职业作风、职业荣誉等。 二、教师职业道德的作用一.对教师工作的促进作用1.动力作用2.调节作用3.评价作用二.对教育对象的教育作用三.对文明社会的示范作用四.对教师修养的引导作用 三.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职业道德意识修养;二是职业道德行为修养。具体地说,表现在下面六个方面:1.树立远大的职业道德理想2.掌握正确的职业道德意识3.陶冶真诚的职业道德情感4.磨练坚强的职业道德意志5.确立坚定的职业道德信念6.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习惯 五.教师依法执教问题依法执教3.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4.教师如何依法执教:①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律观念;②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③注重和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2.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3.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4.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5.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6.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的20种表现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2.对教学工作不认真负责,上课该讲授的内容不讲授,留到课后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3.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推荐、暗示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到社会培训机构学习培训的;4.工作日未经批准在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班主任工作的;6.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7.组织、怂恿学生考试舞弊的;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9.歧视、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10.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的;11.在学校散布反动言论,或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的; 12.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的;13.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会或商业性活动的;14.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的;15.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收受学生和家长贵重财物的;16.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的;17.在课堂上吸烟或酒后上课的;18.工作时间打牌、炒股、玩游戏的;19.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20.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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