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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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财经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硕士生姓名艾诗羽学号81320114学院(所)法学院专业法学硕士(刑法学)指导教师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部论文题目罪后行为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开题时间2015.6选题的实践意义、学术价值行为人实施既定的犯罪之后,本该符合该罪的成立条件,但基于其在犯罪后实施了特定的行为,而减少或增加其原有的刑事责任(所指为犯罪法律后果,而非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非难可能性意义上的“责任”、“有责性”或“罪责”),或者被作为无罪处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从宽处理,从轻、减轻、免予刑罚处罚;抑或从重、加重处罚甚至转化为较重的它罪。这种现象存在于我国刑事立法

2、和审判实践中,是犯罪后的情节中从刑事政策的合目的性角度应当考虑的情节之一。例如,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5款的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只要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就可以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本该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但基于行为人事后实施了特定了行为(让被害妇女重获自由),便不作为犯罪处理。除了刑法条文,司法解释也存在此类规定。例如,强奸妇女后,本该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事后双方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就一般不作为强奸罪处理。(参见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3、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于2013年废止)审判实践中,犯罪行为结束之后,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行为,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可能发生变化。例如,盗窃自己所有而被他人(如公务机关)合法占有的财物,审判实践中更多地坚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所有权,一般不认定为财产犯罪(多认定为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但如果行为人事后实施了索赔行为的,则通常被认定为盗窃罪(犯罪性质不同,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从现行刑事立法及审判实践来看,犯罪后行为既可能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挪用公款后携款潜逃的转化为较重的贪污罪,也可能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事,如事后的

4、积极退赃、赔偿损失,通常能成为对财产犯罪量刑的从宽情节。这其中,既可能仍然认定为原罪名,在原罪的基础上加重(法定刑升格)、从重或者从轻(法定刑限度以内裁量刑罚)、减轻(法定刑以下,不包括本数)或免除处罚(仅作有罪宣告,免除刑罚处罚),甚至阻却刑事责任追究,也可能变更认定为其他罪名。关于犯罪后行为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包括刑法条文和刑事解释)、审判实践中的做法较为零散,理论上也仍缺乏系统性的研究,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审判实践的做法具有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罪刑法定,违反了罪刑均衡。不可否认,刑事立法、审判实践基于刑事政策、司法功利、公众认同等多种因素的考

5、量,对于犯罪后行为影响刑事责任给予一定的法律和事实上的认可,有其积极意义和现实必要性,但如何在理论上进行规范,使对犯罪后行为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在遵循罪刑法定的基础上更加符合罪刑均衡,则是摆在当前刑法学研究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尤其是在当前立法和审判实践中,对于特定犯罪的事后行为能否增减刑事责任、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增减刑事责任,缺乏标准性、统一性,也经常出现反复变动,例如,现行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待自己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则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样出现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中,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对之作了类似的修改规

6、定),如何在法理上对犯罪后行为于刑事责任的影响进行规范分析,进而正确评价现行的立法、司法的妥当性,为进一步指导将来的立法、司法,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也有利于正确评价、反思犯罪后行为在刑罚论体系中的意义。具体而言,本研究将有着如下积极意义:(1)研究方法创新。以往的研究成果侧重演绎、个别化的研究方法,而缺乏归纳、体系化的理论建构。笔者就相关刑事立法规定和审判实践做法作出全面、系统的梳理归纳,对其作用表现、理由根据及合理、妥当性作出法理层面的规范分析。(2)建立犯罪后行为对刑事责任影响的类型化数据模型。对刑法法条(包括相关解释规定、审判实践做法)和个案裁判(一定数量的案

7、例样本)这两个运行阶段中的刑法规范都进行实证研究,从影响的具体表现(从宽或者从严)、所涉犯罪的性质(法益)、程度(轻重)等方面进行分类研究,建立表格并数据化分析。(3)注重刑法学、刑事政策和刑事程序法的关联研究。罪后行为能否影响、为何影响、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刑事责任的轻重,不仅仅是一个刑法学上的问题,还直接关联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对其研究必须考虑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意义,并结合相关程序法知识。选题的依据及可行性(含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生相关成果、主要参考资料)就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状况来看:1.学界尚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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