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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损害可保性探析[精神损害可保性探析]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精神损害可保性探析。如轰动一时的贾国宇人身伤害赔偿案,获赔10万元,开了我国精神赔偿的先河,赔偿额高达数十万元的案件随之陆续耳闻,国外的同类赔偿更有高达上亿元的天文数字。于是,有人提出,能否由保险公司对精神损害加以承保,用经济的手段来转嫁风险,从而既保护了被损害人的正当利益,又能减轻损害人的经济和精神负担。那么,精神损害是可保风险吗?衡量某种风险是否可保,主要看它是否符合以下四条标准:(一)风险为纯粹风险,即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
2、能。精神损害不可能使任何人获利,满足这一条是不言而喻的。(二)有大量同类或相似风险存在。精神损害案件的日益增多,已是当今社会不争的事实。就以交通事故为例,据统计今年1—10月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33万余起,致死6.7万人,致伤23万多人,平均每一小时就有40人因此受伤、致残,造成不同程度的肉体痛苦与精神伤害。如此众多的精神损害现象足以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为保险人提供充分而准确的损失资料。(三)风险的发生是可测定的。尽管每件具体的精神损害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后造成的损失程度如何是偶然的、不确定的,但其总体损失概率我们却可以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方法
3、等科学的手段予以测定,经济学论文《精神损害可保性探析》(..)。事实上,在国外,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早已成为可保标的,人们可以根据需要自由投保,用经济而非法律的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正是因为保险具有如此强有力的补偿功能,才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家庭的保护伞”。所以我们完全可以比照国外相似险种的设置,通过保险精算测定出精神损害发生的概率,使之可保化。(四)风险造成的损失可以用货币来估计。由于精神损害是无形的,其后果难以用金钱来数量化、具体化,加之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尚属空白,因此精神损害的赔偿额很难核定,这成为精神损害可保
4、的一大难题,也是其难以市场化为一险种的现实原因。实际业务中,可参照实质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即按照医疗费、营养费、抚恤费、丧葬费、误工费及收入减少补偿等实质损害赔偿的总和的一定比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具体额度根据精神损害的严重性、恢复原状的时间和难易程度等在10%—200%之间核定。总之,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开展精神损害赔偿保险都有其现实可行性,而且会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在精算充分的前提条件下,保险公司若能适时推出这一险种,相信应当会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精神损害可保性探析精神损害可保性探析2 第2篇WTO与企业财务管理 〖预览〗一、入世后财务管理
5、环境的变迁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任何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都是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展开的,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必定会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极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加入WTO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要求及与有关WTO成员国达成的双边协议,我国将逐步放松外资金融机构准人的范围和区域限制。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从而对企业筹资投资产生极大的影响。第一,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资金供给的增加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为我国企业筹资、投资和规避风
6、险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组合方式。第二,金融创新丰富了金融工具品种,拓展了金融服务范围,但同时也派生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表外风险等新的风险,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规避风险将成为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最重要课题之一。第三,国内外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我国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金融机构自律性管理将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也将进一步规范,必将便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更加有效地发挥。这样,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在金融市场都将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只能凭借其良好的经济效益、看好的市场前景与持续高速的增长而获得资金,况且企业筹资有
7、时还要……精神损害可保性探析3 第3篇浅谈利润管理的合理性 〖预览〗由于现实不成熟的社会经济环境及人们对假账的深恶痛绝,“利润管理”被习惯上理解为非善意的利润操纵。的确在现阶段“利润管理成为一个很消极的词汇,但是凡事都有它的另一面,利润管理也有它的合理性,就象纳税筹划与偷税一样,虽然其目的都是为了节约税费支出,但其实现目的的手段截然不同:前者合法合理,是一种较高水平的理财行为;而后者是以违法和不合理的手段来实现的,承担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愚昧的理财行为。 一、利润管理“度”的把握 利润管理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其“褒”与“贬”的分水岭就是一
8、个“度”,在这个“度”内是合理的利润管理行为,应该被人们所接受;超过这个“度”就是利润操纵,就应受到惩罚或谴责。这个“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