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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利润的纳税调整某生产企业2000年1月至12月主营业务收入12000万元,销售折扣与折让500万元(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其他业务收入1500万元。企业年度会计利润800万元,预缴企业所得税264万元。2001年3月份汇算清缴时,发现如下问题: 1.销售费用中列支广告费300万元,宣传费30万元。 2.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70万元。 3.营业外支出中向某困难地区一小学直接捐款20万元。 4.企业按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年初数分别为2600万元、210万元;年末数分别为3700万元、280万元。坏账准备年初数和年末数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年末
2、应收账款中含有本年发生的与某关联企业之间100万元。 5.当年6月支付上一年度6月向银行贷款200万元的利息费用20万元当年9月支付上一年度9月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100万元,利息15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对该企业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如下: 1.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该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限额=(12000+1500)×2%=270万元,
3、企业实际列支30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270=30(万元) 该企业允许税前列支的宣传费限额=(12000+1500)×5‰=67.5万元,企业实际列支30万元,允许税前据实扣除。 2.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该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12000-500+1500=13000(万元) 允许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限额1500
4、×x5‰+11500×3‰=42(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7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0-42=28(万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该企业向某困难地区一小学直接捐赠20万元,不允许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 4.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o.年末应收账款包括
5、应收票据的金额。 允许提取的坏账准备限额=[(3700-100+280)-(2600+210)]×5‰=5.35(万元) 本年度该企业实际提取坏账准备=期末坏账准备金余额-期初坏账准备金余额=60-40=2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5.35=14.65(万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率=20÷200=10%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扣除限额100×10%=1
6、0(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1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10=5(万元) 综上所述,该企业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800+30+28+20+14.65+5=897.6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 897.65×33%=296.2245(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 296.2245-264=32.22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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