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市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申请和送达决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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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市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申请和送达决定办法第四条法规授权的市公管所(市公路稽征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受理道路运输、公路养路费征稽方面的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第五条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具体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的工作流程、窗口值班等工作制度。第六条申请人向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

2、申请人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第七条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及时进行受理申请登记,出具相应的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文书,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出具《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二),作出不受理的决定;(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

3、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出具《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一)和《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附表十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出具《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附表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复印留

4、存),或出具《慈溪市交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表六)。第九条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受理申请登记,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及时送达申请人。其他工作人员收到上述材料的,要及时转送许可工作人员。需要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许可工作人员应填写《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在法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在慈溪交通信息网(筹)和慈溪运管稽征网(.c96520.)等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相关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等信息。同时,加快建

5、立与上级机关交通信息网站及市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链接,逐步建立和完善网上许可受理制度,推进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采取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可以从慈溪运管稽征网等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相关网站上下载交通行政许可格式文本。第十一条除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如实填写《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附表五)。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  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事先向申请人送达《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专项审查通知书》(附表四),并指派两名以上许可工

6、作人员进行核查。负责审查的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在《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中载明审查采用的方式和过程,以及审查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基本情况,同时提出审查结论和建议意见。第十二条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如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附表十一)。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十三条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十四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

7、法定条件、标准的,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出具《慈溪市交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出具《慈溪市交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表七),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五条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填写《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延长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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