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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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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率违约的价值评析——对我国合同法 效率违约,又称“有效益的违约”,是指违约方从违约中获得的利益大于他向非违约方作出履行的期待利益。它是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学者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说的理论基础上提出的一种违约理论。 一、效率违约的理论基础 与传统合同法学者的观点不同,在经济分析法学派学者的眼中,合同法已由“单纯惩恶扬善的工具”变为一种“合理划分商业风险的法律手段”(注:叶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6页。)合同责任也不必然使当事人承担严格履行的道德义务,而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或履约或在不履约时赔偿损害的选择。”(注:ho
2、lmes:themonla.deicanalysisoflaes)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道德与法律的混淆在合同法中表现得最为严重,违约的非道德性观点完全混淆了两者的关系。合同当事人在道德上并不负有履约的义务,“因为一个合同当事人具有一种选择-履约或在不履约时赔偿损害,缔结合同并不承担履行的义务”。(注:holmes:themonla.dees:thepathofthelaw10,harvl.rewp.457458-469(189)。)霍姆斯所主张的违约不涉及道德因素的观点对普通法的合同责任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效率违约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分歧之二是违
3、约责任应体现为制裁功能还是补偿功能。大陆法系学者普遍以为,违约责任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因为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的外延是同一的,“责任为违反义务者应受一定制裁之根据也”。(注:郑玉波:《法学编论》,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116页。)但违约责任具有制裁性的观点,受到霍姆斯等人批评,霍姆斯认为,违约责任不应具有制裁性而是一种“分配风险”(allocationofrisk)的方式。美国学者dowson也认为“传统合同补救法津的目标并不是强迫允诺人履行其允诺,而是补尝因违约所致的损失,……当损害赔偿足以保护受害人时,则不采用实际履行方式”。(注:dowson:
4、contracts,thefoundationpress,inc1987,p.31.)上述学者们的观点在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355条也有所体现。可以说,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效率违约的又一理论依据。 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两大法系国家虽然在合同法领域中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趋同与融合。但大陆法系学者(包括我国合同法学者在内)始终没有接受效率违约理论,并一直对其进行着尖锐的批评,归结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效率违约容易助长人们的功利主义倾向,淡化合同责任意识,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秩序;第二,因履行利益难以精确计算,效率违约无法保证给非违约方以充分的补偿。在这
5、里,我不想对效率违约理论本身的褒贬作过多的评说,只想就该理论所体现的效益原则和经济分析手段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二、效率违约理论对中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 效率违约理论的突出特点在于把效率(effieiency)从经济学领域引入合同法领域,弥补了单纯法律分析方法的不足。不可否认,效率违约理论中包含着重要的经济学观点即在违约行为发生时,法官要求当事人实际履行还是赔偿对方损失,取于合同的履行成本与合同双方收益的比较。对此,波斯纳曾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举例说明如下:甲厂与乙厂签定协议,委托乙厂为之加工100,000个小器件,作为甲厂制造的
6、某种机器的配件。在甲厂收到10,000个器件后,其生产的机器在市场上出现滞销。甲厂立即通知乙厂终止合同,并承认自己违约,但乙厂回信表示要继续履行合同。这些小器件除了安装在甲厂的机器上外,别无他用。波斯纳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资源的损失浪费,使有限的社会资源获得最佳配置,法院应终止原合同的效力,判决用损害赔偿的方式代替实际履行。 应该说,波斯纳所举的例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违约行为中确有相当一部分是当事人在权衡比较了履约成本与违约收益后做出的。按照大陆法系“契约必须遵守”的法律观念,这些行为显然是不能提倡和鼓励的,但却往往使我们陷入这
7、样的尴尬境地:一方面不实行履行合同,是对合同效力和契约价值的破坏;但另一方面,尊重合同的效力并实际履行合同,又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甚至在某些场合会对违约方构成不公平,如何取舍就涉及到一个平衡社会一般公平正义与个别公平正义关系的法理问题。维护公平正义是一切法律的首要价值。合同法的首要价值是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即“通过对交易行为作出普通的调整,使交易双方受到平等的待遇,从而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观,维护理想的社会秩序”。(注:杨永清:《预期违约规则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10月第1版,第363页。)但是,这种对“交易行为的普遍调整”
8、至多只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即一般公平正义,它无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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