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散及保管承诺查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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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三股權分散及保管承諾查核表公司名稱(中文):公司名稱(英文):承辦人員:覆核人員:查核事項依據條文條文(函)內容查核結果(1)預計辦理承銷之股份比率是否符合本中心之規定 j擬上櫃股數:     股 k提出公開銷售股份:     股 公開銷售部份佔擬上櫃股份總數比率:   %(若未達規定之比率請於下列說明之)l得扣除已提出供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認購之股數:股扣除之股數佔本次提出承銷股數比率:%≦30%。說明: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六條及第七條一、外國發行人初次申請股票櫃檯買賣者,應提出擬上櫃股份總數一定比率之現金增資新股,且於扣除依章程規定保留供員工承

2、購之股數後,全數委託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之推薦證券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   外國發行人得以已發行之股票作為推薦證券商穩定承銷價格之過額配售,此部分亦屬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之一部分。第一項保留供員工承購之股數不得逾發行新股總數之百分之十五。二、外國發行人初次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時,應至少提出擬上櫃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但依該比率計算之承銷股數如未達一百萬股者,以不低於一百萬股之股數辦理承銷;依該比率計算之承銷股數如超過一千萬股以上者,以不低於一千萬股之股數辦理承銷。提撥辦理承銷之股票以發行之普通股為限。外國發行人開始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未滿二年者,依

3、本規定提出承銷之股數,得扣除其前已依法提出供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認購之股數;但扣除之股數不得逾依本規定提出承銷之股數之百分之三十。□是□否4(2)股權分散情形是否符合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四條所定標準(若未符合,申請公司是否承諾於掛牌前達成股權分散標準):j記名股東人數:  人k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人l上開股東所持股份合計:股;占發行股份總額比率:%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三百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

4、分之二十以上或逾一千萬股。所稱內部人,係指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是□否(3)公司股票應集中保管人員,其股份應集中保管成數暨其相關承諾事項是否符合本中心之規定。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五條一、外國發行人之股票應集中保管人員,除下列特定事業另為規定外,係指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一)科技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研發主管、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之股東,及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而在公司任有職務並持有公司申請上櫃時已發行股份總數達千分之五或十萬股以上之股東。(二)文化創意事業之

5、董事、監察人、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之股東,及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而在公司任有職務並持有公司申請上櫃時已發行股份總數達千分之五或十萬股以上之股東。二、前項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於登錄興櫃股票期間,其推薦證券商因認購或因買賣營業證券,致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不在此限。三、□是□否4第一項股票應集中保管人員應將其申請書件上所載持股,扣除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股數後,全數提交集中保管,且總計不得低於申請上櫃時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額依第四項規定所計算之比率。如有不足者,應協調其他股東補足之。一、前項所規定之申請上櫃時股份總額,應依下列方式計算其應提交集

6、中保管之總計比率:(一)申請上櫃時股份總額在三千萬股以下者,應提交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五。(二)申請上櫃時股份總額超過三千萬股至一億股以下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超過三千萬股部分,應提交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三)申請上櫃時股份總額超過一億股至二億股以下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超過一億股部分,應提交股份總額百分之十。(四)申請上櫃時股份總額超過二億股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超過二億股部分,應提交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二、股票應集中保管人員就申請上櫃日至掛牌日止之期間,發行公司增資發行所因此而取得之增資新股,及因其他原因而取得之股票,應全數提交集中保管且不得予以質押或移轉等處

7、分。於掛牌日止尚未實現取得股票者,應承諾於實現取得股票後提交集中保管。前揭所稱之其他原因,係指繼承、受贈、興櫃市場買進等原因。三、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之股數本已扣除無須提交集中保管,但實際於過額配售中,未能出售之部分,仍應於推薦證券商退還後,於掛牌前將其提交集中保管。至於推薦證券商於掛牌首五個營業日執行穩定價格措施,致有由市場買回之股份,則無需將其提交集中保管。四、指定集中保管機構為集保結算所。五、依規定提交集中保管之股票,除第九項另有規定外,4自開始櫃檯買賣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得領回其二分之一;屆滿一年後,得全數領回。一、科技事業及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淨值、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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