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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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过错责任原则一、引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民事责任作为保障公民、法人民事权利的手段,日益显示出其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有人认为,民事责任“乃是现代民法之生命力所在”。按照现代大陆法系民法思想,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权利、义务为法律关系之内容,责任则是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保障。民事立法的进步与完善,重点也越来越在于民事责任制度的制定、规范与完善。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违法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贯穿整个民事

2、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事责任归责制度的一种,担负着保障民事权利,维护民事利益的重要职责。二、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归责原则所谓“归责”,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归责原则,指依据法律确定的标准来确认和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的规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通常情况下,法治国家强调保障个人自由,但亦要求个人自由得有一定限制,当个人自由给社会造成危害,或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那么法律就会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合理的归责原则应当具备如下特征:(一)促进利益平衡。包括促进社会个体间的利益平衡(行为侵犯的是社会个体的利益,如产

3、品致人损害)及促进社会整体的利益平衡(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工业污染)。归责原则要求加害方承担责任,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弥补受害方的利益损失,从而使得双方的利益由失衡达到平衡。(二)保障个人自由。归责原则确立个人自由的界限,使个人得以预见责任产生的可能性,从而进行自我约束和控制,既保障个人自由,也保障别人的自由。(三)预防和减少损害发生。为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合理的归责制度应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煴匾?时加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损害的目的。(四)有利于主张权利。从司法实践看,当事人可以根据归责原则,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正确行使诉

4、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提出合理诉讼请求等。从人类法律发展的历史来看,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大体上经历了客观归责原则和主观归责原则两个阶段。客观归责原则,又称加害责任原则,是古代法中通行的归责原则。按此,一个人只要被确认造成损害,不论其主观意志为何,加害事实本身的存在即成为其须承担责任的理由。这一原则的基础在于古代社会“同态复仇”的本能。在这种原则的支配下,只以损害结果的大小和形态来决定责任的大小和承担方式。现在发现的人类最早的法典之一《汉谟拉比法典》中就规定:“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又规定:“倘彼折断自由民之骨,则应折其骨”。简单地说,就是“以

5、牙还牙,以眼还眼”。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力逐步强化和复仇制度的逐渐削弱,同态复仇的惩罚方式逐渐让位于损害赔偿,归责方式也从单纯地强调客观后果转为注意主观心理动机,这就是所谓主观归责原则。三、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主观归责原则,又称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质在于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具体而言,就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基于过咎的行为,使他人发生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第1383条规定:“个人不仅

6、对于自己之故意行为所生之损害,对于自己因懈怠或疏忽致人损害者,亦负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债务人如无其他规定,应就其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负责任;…怠于为交易中必要的注意者,为有过失”。过错责任原则最早体现在公元前287年罗马平民会议通过的《阿奎利亚法》中,该法废除了同态复仇和人身处罚,抛弃了陈旧的加害责任原则,实行了以过错为责任要件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在此基础上,经过后来的判例和学说的充实、提炼,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成熟的以过失为基准的侵权责任规则。这些规则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进一步整理和完善,反映了罗马商品经济和多元民主政治发展的现实。从1

7、1世纪开始,随着罗马法的复兴,以及近代以来资本主义的发展,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精神在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深入贯彻,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愈来愈居于重要的地位。从19世纪起,过错责任原则相继在法国、英国、德国乃至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取得了主导地位。过错责任原则同保障所有权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一起构成了近代民法的三大支柱。四、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公正、合理性的原则作为一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公正性在于:第一、有过错的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反之当行为人已尽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之时,不需承担责任,这是道德的要求。第二、过错责任原则调和了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行为人

8、只有在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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