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描述:《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参加创新与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合肥工业大学文件合工大政发〔2008〕134号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系)、有关职能部门: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创新型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坚持社会主义人文精神和科学创新精神的培养,进一步推进大学生科技创新、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创新实践等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学术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对《关于大学生参加创新与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2、如下:第一条学分规定与要求㈠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获得的对象是本校在籍本科生,学分获取时间为本科生在籍在校学习期间。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合理安排参加本办法所规定的创新实践学分项目,并取得相应学分才可毕业。2005级—2007级学生至少取得2个学分,2008级及以后各级学生至少取得6个学分(含课内、外)。第二条认定范围及内容第13页共13页㈠创新实践活动认定范围:国际、国家、省部级组织的各项创新实践活动或创新实践项目;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创新实践活动或创新实践项目;校区、学院、学生会、校团委组织的各项创新实践活动或创新实践项目等。㈡具体的活动内容为
3、:⒈学科竞赛:是指各类学科竞赛,如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结构设计竞赛、英语竞赛、产品设计竞赛、挑战杯科技竞赛、挑战杯创业大赛、作文竞赛、文学创作竞赛和新闻写作竞赛等各类竞赛活动等;⒉科研活动:包括教学单位发布的及学生自选的课题或参加横向课题、参加导师课题等的调研和实验研究,参加学术讲座、教学单位组织科研活动或艺术实践活动等;⒊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新颖独特的设计、项目开发、成果推广应用等;⒋校园文化活动:包括各类文娱、体育比赛,以及校报、校内期刊等各类活动的文章、征文和作品;⒌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假期社会实践(如“三下乡”活动、社区服
4、务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等)、青年志愿者活动(如校团文明建设活动、“区校共建”实践活动及其他各种公益活动等);⒍职业资格:获取计算机及软件资格、英语等级以及经一定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考核获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第三条本科生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见(附件1)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不能取得创新实践学分:㈠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㈡未经教学(或活动)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㈢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并予以确认的成果(或项目);第13页共13页㈣证明材料不全的;第五条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的必备材料㈠学术论文发表以发表的正式刊物为准,未发表的以指导教师及相关教学部门认可的证明
5、材料为准;各种专利以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技术成果转让,以双方鉴定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为准;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以学校或个人收到的分成经费为准;技术成果鉴定,以校级及以上组织的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㈡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实践单位的证明、实践报告,并有校内相关组织推荐证明。㈢文体活动分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按照活动等级和获得奖项给予分值。集体项目的个人得分,按该项目分值乘以个人排名系数确定,最低为0.25分/人。㈣其它各项活动必须具备支撑取得学分的相关证明、证书等材料;各种学术报告、讲座由组织者负责记载学生参加情况。第六条大学生创新活动学分认定由学生所属
6、各教学单位负责,每年度二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月和11月。各学院(系)要成立“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评审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教学院长(系主任)担任。第七条学分认定程序㈠申报: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㈡审核:经项目活动组织部门负责人或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交学院(系);㈢确认:对照《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工作组组长组织认定;㈣公示:经学院(系)确认后,由学院(系)统一向学生进行公示(张贴或网上公布)一周,若有异议,则须复查、调整,再确认
7、;第13页共13页㈤记载:经确认无误的学分,由学院(系)统一录入,记入学生成绩,并交一份总成绩单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各单位应把每次活动的登记情况利用相关媒体(如网站)公布,以便监督。教务处对各学院(系)认定的学分进行随机抽查,以确保工作质量。第八条学生填写的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荣誉和待遇,以作弊论处;因项目活动组织部门及相关教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认定的学分违背本规定、与实际不符的,要重新认定;认定违规问题严重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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