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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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保障港口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服务功能,有效使用岸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港口设施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栈桥、仓库、堆场、港池、进港航道、系船浮筒、港口铁路、机械轨道、液体散货储罐等。第三条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耐久性要求而在结构使用寿命期间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必要的检测、防护和维修等。第四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应贯彻“安全至上、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抓好“管、用、养、护”的每个环节,

2、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提高在役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第五条港口设施维护主体是投资者或港口经营人。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第七条港口设施维护工作应提倡科技进步、节能减排,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与应用。第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将港口装卸营业收入的1~5%用于港口设施的维护。公共进港航道、锚地、防波堤等港口公用设施维护费用由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筹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各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合理确定其工作职责。第十条交通运输部负责

3、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政策制定,并监督实施;(二)信息汇总与分析;(三)检测评估单位的管理。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规章制度、政策制定,并监督实施;(二)信息汇总、分析和报送;(三)检测评估单位执业情况管理;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规章制度、政策制定,并监督实施;(二)港口经营人年度设施维护计划备案,备案后进入维护有型市场管理;(三)主要设施报废管理;(四)检测评估单位监督管

4、理;(五)公用港口设施维护计划编制与资金筹措;(六)重大维护工程实施过程监督;(七)信息汇总、分析和报送。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负责本单位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负责以下工作:(一)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二)建立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三)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对本单位的港口设施实施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四)组织对港口设施的技术状态进行评估;(五)制定港口设施维护计划,落实维护资金;(六)组织编制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方案;(七)组织实施港口设施维护工程;(八)建立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九)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相关信息;(十)向上级

5、主管部门报送港口设施重大事故报告。第三章检查、检测与评估第十四条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分为五个类别,一类为技术状态好、二类为技术状态较好、三类为技术状态较差、四类为技术状态和五类为技术状态危险。港口附属设施技术状态分为好和差两个类别。第十五条港口设施技术状态类别应通过检查、检测与评估确定。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按照《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对港口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等工作。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应委托具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第十七条检测单位应依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护意见和措施建议。第四章安全使用与设施维护第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制定港口设施安全使用

6、制度,并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第十九条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设施,应按其技术状态合理使用。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施,必须对其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根据检测和评估结果进行处置后方可使用。第二十条严禁擅自在港口设施附近水域进行采砂、挖泥等作业。第二十一条液体散货储罐及管线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使用。第二十二条港口设施维护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和大修。对技术状态为一类和二类的港口设施应根据情况进行保养和小修,保持设施原有的技术状态。对技术状态为三类的港口设施应根据情况进行中修,对技术状态为四类的港口设施应根据情况进行中修或大修,恢复设施原有的技术状态。对技术状态为五类的港口设施应

7、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大修,恢复设施原有的技术状态;对于经评估无修复价值的应执行报废程序。第二十三条港口设施大修或涉及结构安全的维修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第五章应急管理第二十四条港口设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港口投资者或经营人具体实施。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区情况制定港口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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