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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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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目录论文摘要-----第一页一、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第二页二、计算机版权相关问题的思考-------第四页三、结论-------第九页2.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问题我国目前软件产业的实情是,除了财务、排版、教育等专用软件尚能自立外,包括系统软件及比较重要的通用软件在内的软件业主体部份已被国外大型软件公司垄断,当年曾一统天下的字处理软件WPS已基本上被Word所取代,汉字DOS操作系统也被微软Windows所替换。这样的结果造成的现状是,中国的软件企业只能靠
2、组装和销售外国大软件公司的产品来获取菲薄的利润(这又被软件业内人士形象地称之为“外挂式生存”)。与此同时,发达国家的大型软件商占据了软件产业的高端市场,由此依靠出口获取高额利润。以世界软件第一出口国美国为例,其出口量占全世界软件出口量的70%。靠着强大的实力作后盾,大型软件公司,连同其他版权业界势力,多年来一直对本国政府和国会施加压力,希望把自己的权利要求转化为正式的法律文本。产业界的意愿,甚至渗透到一些国际条约中,如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明显高于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体现了发达国家对发
3、展中国家的一致利益。我国的软件业处于后进状态,更多的是处于“使用者”和“二次作者”的地位。更多的时侯需要模仿和借鉴,犹如需要付费进入他人的先占领地——只有进入以后才能寻求超越。所以如果全盘照抄西方的法律制度,无异于帮助扩张他人的先占领地。因此,在计算机软件保护这个问题上,应看清楚我们国家目前在国际软件市场中所处的格局,在国际规则所允许的前提下,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策略,要敢于和善于斗争。3.计算机软件的特征计算机软件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一些共同的特性外,还具有其自身独特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在理解和掌
4、握计算机软件这一概念时,应注意以下基本要点和特点:(1)、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呈现出其作品性,可以通过不同的语言、代码、符号以及不同的固定载体来表现。伴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涌现,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也将会日新月异。(2)、计算机程序具有创作开发的高技术性。软件的创作开发一般是经有组织的群体按照精细的分工协作,借助现代化高技术和高科技工具生产创作的,自动化程度高。计算机软件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它凝聚了人们潜心钻研与开发的时间和精力。计算机软件具有开发复杂、工作量大、周期长、投资额高等特点。(3)、
5、计算机软件的思想与形式互相渗透,难以分割。它不仅是人类思维所形成的作品,而且也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兼备同文字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与实用工具的功能这两种特性的统一体。(4)、计算机程序功能性。计算机程序是使用、操作计算机必不可少的工具,具有高度的价值含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计算机程序与一般的文字作品不同,它主要的功能在于使用。可以说计算机程序的功能只有通过对程序的运行及使用才能充分的体现出来。有的学者将计算机程序的特性归纳为以下三点:1程序具有序列性,即程序是代码化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和符号化语句序列
6、;2程序具有可执行性,即程序一定是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3程序具有目的性,即一个程序在计算机中运行后要达到一定预期的结果。(5)、计算机软件具有极易复制、极易改编的特点,而且复制改编的成本低、费用小,很容易被他人肆意的复制盗用和篡改。(6)、计算机软件的更新迅速、发展快,生命周期短。一般而言,软件的寿命大致为3~5年,较短的为1~2年,甚至更快。而且,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蓬勃发展,软件的更新周期将会越来越短。笔者以为,软件的特性及实践的发展表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
7、等知识产权法,结合起来是加强软件法律保护的必由之路。依靠著作权保护软件的表达,依靠专利法保护具有创造性的构思,在这一点上,多少有点象一位工程师对某个技术问题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并写了一篇论文来介绍这一解决方案。此时,可以依著作权法保护论文的著作权,也可对技术方案申请专利权。以获得专利法对技术方案的保护。实际上,我国的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体现的正是适度保护。《著作权法》本身已经比较倾向于促进社会公益,如:只保护最基本的版权,对于那些显然超出中国社会经济综合发展水平的权能暂时没有保护,规定了较广泛的
8、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对外国作品中国保留了使用强制许可制度的可能性,等等。而《条例》在计算机软件取得版权保护的条件、保护期限、软件版权的内容等多方面作了比普通文字作品更为严格的限制。4.计算机软件单独立法保护的必要性。知识产权是人们对无形的智慧成果加以保护,对其所享有的专有权,它是将具有“社会公共财产”性质的信息纳入私权的范围,若不加注意就会出现保护过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但若保护过弱,又达不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本意。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存在着诸多对知识产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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