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开发房产所得税收可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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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开发房产所得税收可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2.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文件同时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开发产品按规定转作经营性资产,可以按规

2、定提取折旧并准予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转作本企业经营性资产和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根据以上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开发房产用于出租再销售的,是否转作经营性资产其所得税的计算征收结果是不同的。由于税法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情况应该转作经营性资产,什么情况属于临时出租,因而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有自由选择的可能。举例如下:  例: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6月30日,该企业将一栋刚刚开发完工的房产出租给乙公司,租期2年,租金总额为240000元。该房产的账面价值为800000元,市场价格为1100000元。租赁到期后,甲公司将

3、该房产出售给丙公司,售价1000000元。假定甲公司在出租时,转作经营性资产。按20年折旧摊销该房屋的成本,不考虑残值,于每年末确认租赁收入并折旧摊销相关费用。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  2004年6月,甲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乙公司:  借: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80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2004年甲公司确认房产租赁收入60000元(240000÷24个月×6个月):  借:银行存款6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60000  应缴营业税=60000×5%=3000(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00×7%=210(元);  

4、应交教育费附加=3000×3%=90(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3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1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90  同时,折旧摊销出租房屋成本800000÷(20×12)×6=20000(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20000  贷: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20000  2004年,甲公司将开发完工的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并转为经营性资产。根据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可实现的利润,并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视同销售可实现的利润为:1100000-800000-60500(视

5、同销售的营业税金及附加)=239500(元)。视同销售后,租赁产品的计税成本为1100000-60500=1039500(元),税务上可以据此计提折旧费用。  另外,会计上出租房屋的折旧摊销成本为20000元,而该房屋的计税价值为1039500元,税务上应折旧摊销出租房屋成本1039500÷(20×12)×6=25987.5(元)。  可见,2004年税务处理比会计处理多计应纳税所得239500元,可以多摊销成本5987.5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4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9500-5987.5=233512.5(元)。  应纳税

6、所得额为:60000-3300-20000+233512.5=270212.5(元)  应缴纳所得税为:270212.5×33%=89170(元)。  2005年,出租收入为12万元,税金及附加120000×5.5%=6600元,会计上折旧摊销出租房屋的成本为40000元(800000/20)。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000  借:其他业务指出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6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42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180  借:其他业务支出40000  贷:出租

7、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40000  而税务上应折旧出租房屋的成本为51975元(1039500/20),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成本51975-40000=11975(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5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975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6600-40000-11975=61425(元)  应缴纳所得税为:61425×33%=20270(元)(考虑企业有其他所得和可比性,税率仍按33%,下同)  2006年上半年同2004年下半年。租金收入60000元,税金及附加3300元,会计上摊销成本20000元,税

8、收上折旧摊销25987.5元。2006年6月30日,甲公司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12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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