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居住权政策在我国物权法之设立

论居住权政策在我国物权法之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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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居住权政策在我国物权法之设立-->第一章居住权制度概述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尽管并没有关于居住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它并不是一个新兴的概念,甚至在我国物权法制定之初,就曾分别于2002年和2005年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加入过这一制度的相关内容。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最终颁行的《物权法》中删掉了居住权这一部分,究其原因及是否适当我们将在下文中做进一步的探讨。一、居住权的概念界定居住权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之后为诸多欧陆民法典继受,并在与本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后逐渐被发扬和完善。在罗马法中居住权是人役权的下位概念。

2、人役权的出现较地役权略晚,二者的含义从字面上也可知其一二,与地役权主要调整土地间的关系不同,人役权调整的是人和土地及其地上物间的关系。早期的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奴畜使用权四种,随着制度的发展奴畜使用权逐渐被摒弃,人役权最终形成了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的三元结构。用益权是指使用收益他人的物而不损坏或变更其物本质的权利。由于所有权人向用益权人让渡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仅仅保留了处分权,这种受到限制的所有权被五大法学家之一的盖尤斯称之为“虚有权”(nudaproprietas)。使用权是权利人在个人需要的范

3、围内,对他人的物按其性质加以使用的权利。与用益权不同的是,使用权人没有收益的权利。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乃至收益的权利。从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的概念界定来看,三者呈现出权能递减的关系,毋庸置疑用益权是后二者的上位概念,而使用权与居住权的关系在学界尚有一些争论,所以形成了“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及“用益权—居住权—使用权”两种不同的模式。笔者认为,二者的关系不能做绝对的限定,而应适时而论。优帝一世时,前者(指居住权)是指住居他人的房屋的权利,后者(指奴畜使用权)则为利用他人

4、的奴隶或家畜的权利,二者都属于“使用权”,但其权利又大于一般的使用权。也就是说,从权能角度来看居住权是使用权的形式之一,其在效力上比使用权要略窄,但是如果从权利标的的角度来看,居住权的权利标的是房屋及其附着物,而使用权的标的并不局限于房屋,还包括土地乃至其他部分财产,二者之间存在交集,当我们只考虑对于房屋的权能效力时,二者的区别微乎其微,此时能否一分高下意义并不大。二、居住权的法律特征1.居住权是一项受限制的用益物权。从权能角度来讲,居住权将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相分离,并赋予居住权人以物权性的法律地位,居住权人

5、在一定限度下可以对抗所有权人,是一项受到限制的用益物权。2.居住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从其他国家相关规定来看,居住权的主体十分广泛,既包括自然人、法人又包括其他组织。主体的范围不仅局限于家庭成员范围内,《德国民法典》中更是将这一范围扩大到商业领域。3.居住权的客体限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从居住权的基本涵义及其设立目的便可得知,居住权的客体应限于房屋同时包括房屋的附属设施。4.居住权的具有“暂时性”。由于居住权是将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相分离的一种形式,其设立在时间上势必应具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否则将有损于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

6、因此,居住权的存续应具有暂时性,受到一定的期限限制。5.居住权的设立目的不局限于“居住”。作为人役权的一种形式,居住权在起源之初及其后来的发展过程中,都以生存保障作为其基础价值之一。“居住”是这一权利的基本目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法律制度的不断自我完善,一些国家逐步扩大了该制度的范围,突破了仅适用于“居住”的限制,允许适用于家庭范围外任意当事人间通过意思自治形成的占有、使用乃至收益关系。6.居住权的取得方式具有多样性。在形式上包括法定、契约等方式。7.居住权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取得。各国在居住权的取得是否需要付

7、出对价这一问题的规定上相对趋同,可以通过双方意定有偿或无偿取得。第二章居住权制度的起源及各国相关制度的发展一、罗马法中的居住权制度居住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据考证,由遗嘱授予住居和奴畜使用之利益远在人役权产生之前,最初仅作为受遗赠人享受某种利益的事实,优帝一世始把它们正式列入人役权。也就是说其实在优帝之前,在罗马便存在居住权,只不过是一种因继承而享有的单纯利益,优帝之后才正式作为一种权利得到确认和保护。但从相关记载来看,并未抽象出具体的居住权概念来。与其他权利的设置一样,居住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这也与罗马当时等级

8、森严的社会体系有关,罗马社会十分重视市民资格,人与人间有严格的等级界限及不同的权利限制,而以家庭为单位的这一小的“社会单元”同样存在严格的等级之分。在一个家庭中家长(男性市民中上无父系直系尊亲属的自权人)具有最高的地位,他对家属、奴隶、牲畜和其他财产具有绝对的支配权,也是一个家庭中拥有最高最完整权利的人。在家庭中家属是没有个人财产的,他们的一切所得都要归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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