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益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兼评《合同法》第 64条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益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兼评《合同法》第 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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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益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兼评《合同法》第64条-->一、问题的提出(一)相关案例案例1:原告黄某等为糖果厂职工,2000年5月25日,该厂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还债,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接管。破产清算期间,破产清算组对原糖果厂所有的实物资产依法委托公开拍卖,被告王某竞买成交并交付了价款。同年4月20日,被告王某与原糖果厂破产清算组签订了糖果厂实物资产拍卖出售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王某取得原糖果厂实物资产所有权,其应组合原糖果厂全体在册职工,依照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在乙方新建的企业中,连续计算原糖果厂职工的

2、工龄,依法办理劳动关系变更手续。同年10月10日,被告王某与其他人以买受的糖果厂资产注册成立了“辛迪加公司”,并由其任公司董事长。但辛迪加公司没有与黄某等建立劳动关系。王某一直未能履行“组合”义务,未将原告黄某等安置进该企业工作,亦未支付原告最低生活费和办理和缴纳养老保险,更未偿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原告以王某未履行协议约定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和辛迪加公司依照劳动部门测算的数额偿付原告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被告王某在原糖果厂破产还债程序中,与破产清算组所签订的实物资产拍卖出售协议书,是

3、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破产清算组与被告王某订立财产转让协议,其首要和根本的目的是对原破产企业职工进行安置,因此,该破产资产买卖协议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原因行为,但更重要的是依附于而又相对独立于破产资产买卖这一原因行为的第三人约款,即约定由资产买受人履行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原破产企业在册职工进行依法安置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第三人利益约款使受益第三人对义务人依约定取得了直接请求权。本案中,原糖果厂破产清算组按协议约定正确和全面的履行了合同义务。依据协议约定,被告王某应当安置原企业破产时全部在册职工。被告王某对符合协

4、议约定的组合安置条件的原告等未能按约定的组合标准履行安置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安置义务的对象即原告等造成的利益损失。(二)争议问题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在案情中同样涉及受益第三人的请求权的情况下,法院对于《合同法》第64条的适用理由及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多数法院对此问题采取的是与案例3中法官相同的见解,直接按照法条字面含义适用,认为《合同法》第64条并非是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只是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方向的约定,此条规定的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或“经由被指令人而交付”,否定第三人享有独

5、立的请求权。各审理法院对于第三人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理由也不尽相同:案例1中法院虽然认为《合同法》第64条并未赋予第三人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此规定构成了法律漏洞,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与公正效率的要求,认可此类案件中第三人具有独立请求权;案例2中法院回避了《合同法》第64条条文字面意思,直接将所涉及合同定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却没有说明理由,就依照第三人利益合同特征认为第三人享有请求权;还有的案例中,法院将《合同法》第64条视为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隐含了赋予第三人请求权的意思,第三人理应享有独立的请求权等等。面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受益第三人

6、履行请求权的争议状况,本文意图明确以下问题:案例中所涉及的合同中第三人是否能够依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取得合同请求权?如果可以,其请求权的正当性基础与构成要件是怎样的?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此规定确认了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有效性,依据文义解释,债务人违约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并未涉及第三人权利问题。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合同法》第64条赋予了第三人履行请求权呢?二、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的学说与立

7、法例(一)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确立的历史渊源1.大陆法系受古典罗马法上“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原则的影响,现代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是不被认可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取得合同权利。直至中世纪此项原则开始弱化,虽然法学家们认为债只能发生在缔约人之间,合同外的第三人不能对立约人取得请求权,但其并不排除简单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第三人享有接受合同当事人给付的权利。自然法学派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学说进行了发展,将意思与合意作为合同的本质要素,受约人的权利要受到第三人接受合同利益表示的约束,这为一般性地承认第

8、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创造了可能。不过其仅仅认可简单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并不承认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的独立请求权。但是,自然法学派将为他人约定的有效性建立在当事人的意思基础之上,并认为第三人的接受可以产生受约人向第三人转让请求权的效力,为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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