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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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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
2、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不得未经勘察即委托设计,或者未经设计即施工。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实用、经济美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省级建设工程勘察
3、设计优秀成果的评选活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12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推行责任保险制度。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揭发。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证章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
4、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条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勘察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其中,具有岩土工程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治理等业务。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其中,具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住宅小区、厂区规划设计以及所包含的各类管网管线、景观、室内外环境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防、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设计业务。第十一
5、条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终止、合并或者分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12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二)伪造、出借、转让、出卖证书或者图章
6、;(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五条实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监督检查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第十六条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认定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扣押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
7、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并按照认定的业务范围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第十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二)由不具备审查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三)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12(四)未按照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五)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档案,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用档案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8、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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