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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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程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项目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行政许可主体: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许可审查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

2、一、申请(一)申请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直接提交申请材料。(三)申请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2.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4.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

3、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6.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及其身份证件;7.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以上申请材料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四)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

4、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受理(一)受理标准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受理人。(三)受理程序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四)受理时限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

5、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三、审查(一)审查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二)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审查人员。(三)审查程序1.对受理人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到现场或到有关部门进行核查。2.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当提出“建议准予

6、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备案,并说明理由。(四)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四、决定(一)审定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二)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审定人员。(三)审定结论及送达经向市局备案后,申请人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向申请人制定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说明

7、理由。(四)审定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书面决定。五、变更(一)变更条件已设立公司法人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后,因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发生改变的,应先行在工商注册登记部门进行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向办理许可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变更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可以办理变更手续。(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按照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变更的,由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变更

8、手续,原许可机关应当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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