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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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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农业科技110服务站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6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省农业科技110服务体系转型升级,加强农业科技110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服务站认定第二条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设立服务站。第三条服务站站点布局原则为每个乡镇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含两个)相同类型的服务站。第四条申请服务站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选址与门店面积。服务站的建设
2、要选择沿街沿路、交通便利的地方,便于群众上门求助。门店面积不少于50㎡。(二)队伍建设。服务站专职农业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应配备一批兼职的由科技能人、技术员和农业专家团等组成的技术服务队伍。技术人员要专业对口,能讲解农民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19—(三)技术装备和信息化建设。服务站要配备电脑、电话、交通工具以及工作需要的专用技术工具或设备,能完成农业技术诊断和提供简单的技术调查或技术示范作用。建立和使用电子农务平台。(四)基础业务支撑。服务站要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研院所为依托,能通过开展农资(包括农药、化肥、种苗和农机等)、农产品销售业务或专业有偿农技服务
3、业务,保障基本的运行工作经费。(五)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服务站要自建或与农户合作建有30亩以上种植技术示范基地或一定规模的养殖技术示范基地。第五条申请服务站认定应提供的材料:(一)海南省农业科技110服务站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二)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单位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2.申请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拟设服务站站长人选、技术服务人员和合作专家专业、学历、技能等简历情况、身份证件复印件、与合作专家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材料。4.拟设服务站选址和门店照片。5.拟设服务站门店、示范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19—6.拟设服务站服务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电子农务平台等软
4、硬件清单。7.有农药销售业务的提供农药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第六条省科技厅每年受理一次服务站认定申请。服务站认定审批流程:(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每年3月20日前向所在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二)部门推荐。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现场考察,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本辖区拟认定服务站推荐名单,并统一报送服务站申请材料。(三)审批。每年4月30日前,省科技厅对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拟认定服务站进行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确定通过认定的服务站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由省科技厅向获得认定的服务站统一授牌。第七条经认定的
5、服务站,应在认定结果公布后2个月内完成服务站门店外观和室内规范建设(建设内容和标准见附件6)。第三章服务站动态管理第八条服务站的管理部门为省科技厅和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省科技厅负责与农业科技110工作相关的政策制定、服务平台建设、科技项目指导与管理、服务站的认定和撤销等工作。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19—服务站的业务指导、服务站正常化运行保障、服务站年度考核、新增服务站的推荐工作等。第九条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半年向省科技厅书面报告农业科技110工作情况,省科技厅每半年对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农业科技110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第十条科技管理部门
6、可根据需要,通过社会科技服务机构向服务站提供科技专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息、互联网平台建设等多元化服务。第十一条服务站要建立完善规范的工作制度,按照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和对外科技服务工作。第十二条服务站农业科技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基础性农业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指导农民掌握基本栽培和养殖等生产技术、防治农业病虫害问题、发布农技信息服务等服务。(二)农业技术培训。(三)新型农资示范推广服务。(四)农产品互联网平台销售服务。(五)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推广服务。(六)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示范服务。(七)支持科技示范村、示范户建设。—19—(八)参
7、与地方科技扶贫工作。(九)其他农业科技服务。第十三条建立服务站事项变更报备制度。服务站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需向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备(见附件3):(一)服务站迁址。(二)服务站门店改造。(三)服务站临时停业(不超过6个月)。(四)服务站转让。(五)服务站负责人变更或负责人联系方式变更。第十四条服务站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省科技厅予以撤销服务站资格:(一)主动提出撤销申请的。(二)不服从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和指导的。(三)服务站负责人违法犯罪的。(四)未经报备擅自迁址或迁址后不再符合服务站认定条件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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