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理论中的证明证据和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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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论证理论中的证明证据和证成关键词:实践论辩/法律论证/证成内容提要:法律论证理论是实践论辩理论的一个局域性的论证类型。法律论证的实质是论辩。法律论证中的证明和证据概念强调合法性。法律论证的一个重要概念是证成,它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两种证成形式,这些证成是由若干规则、公式和原则来构成的,用以在法律论证中获得健全的实践理性。一、实践论辩理论和法律论证理论(一)实践论辩理论黑尔和图尔敏有关论证的理论表明,任何为某个规范性命题N,给出一个根据G的推导,都要以某个担保i表示T分解为i个不同性质,在i个范围内的任意性质,i个M性质的合取构成了T,i大于0,i为整数。由此假定得到的规则

2、3。派生规则3:每当对于a是否有性质T或者Mi产生疑问时,均必须提出某个规则,对该问题作出决定。由派生规则2和3,就得到内部证成的一个不完全但却比较普遍的形式。基本形式2:(1)x(Tx→OQx)(2)(M1x→Tx)(3)x(M2x→M1x)……………(4)x(Sx→Mnx)(5)Sa(6)OQa这是一个严格的演绎推导,结果(6),严格依据前5个前提一步一步推导出来。中间省略号是表示性质T可以分解成n个性质,每个性质都可以归结到T。说这个形式是不完全的,是因为这个形式没有涵盖事实构成和法律后果的更复杂结构。由这个基本形式2,可以派生出另外两个规则。派生规则4:需要尽可能多地展

3、开逻辑推导步骤,以使某些表述达到无人再争议的程度,即这些步骤完全切合有争议的案件。派生规则5:应该尽可能地陈述逻辑的展开步骤。上述内部证成的基本形式和派生规则给人的感觉是完全逻辑的,似乎内部证成完全是一个属于逻辑推演的过程,这本不错。但是,需要理解的一点是,这正是内部证成所需要的。逻辑推演的结果是把那些不能够从实在法中引申出来的前提充分显露出来。内部证成的使命就是完成这样的任务,通过内部证成的过程,愈来愈清楚地显示出,到底什么样的前提需要从外部加以证成,这就提高了识别错误和批判错误的可能性程度。(二)法律规范外部证成的含义和基本内容内部证成在证成过程中要使用一些规范性的前提,这

4、些前提或者是实在法的规则,或者是业已获得的经验命题,或者是其他的具有普遍性的命题。对于这些命题也有一个证成的问题,但获得这类命题的证成,不是内部证成的任务,而是外部证成的任务。所以,所谓外部证成就是对在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各个前提的证成,因为这个证成是具体案例之外的证成,故称为外部证成。外部证成的范围广泛,内容复杂。用一个简略的分法,当然不是唯一的分法,外部证成有5种类型的规则和形式。但在实际陈述时,有些既有规则也有形式,有些则只有规则没有形式。一般而言,有形式也有规则的外部证成是相对成熟的证成方式,而只有规则没有形式的外部证成,往往还没有成熟的形式。这些形式和规则分别是:经验论

5、证的规则,解释的规则和形式,教义学论证的规则,判例适用的规则,特殊的法律论证形式和规则。我们将概略地给出这些相应的规则或者形式,并对这些规则和形式的具体内容,做出或强或弱地说明。(三)法律规范外部证成的规则和形式1.经验论证的规则。法律论证必须使用的经验论证理论,几乎包含了所有的经验知识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只能够通过学科间的整合才可望解决,很难有一个一般的论证形式。因此经验论证的问题和普遍实践论辨理论紧密相关,普遍实践论辩理论中的过渡规则1-3,适用于法律外部证成的经验论证规则。过渡规则1: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转入经验性的理论论辩。过渡规则2: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转入语言

6、分析的论辩。过渡规则3: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转入论辩理论的论辩。其中的过渡规则1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法律论辩中,论辩参与者对规范性前提是容易表示认同的,但对事实的勘定则争论不休,通常不可能有充分的确实性来获得必须的经验知识。这个时候,就应该有一定的过渡规则转入到其他的论辩形式中,以做出合理的推测。2.解释的形式和规则。任何文本都有个解释的问题,对规范,无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解释同样必不可少。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详细说明和解释其真正意义和作用,就是一纸空文,所有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都是需要解释的。在对文本的解释中,法律解释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法律解释的体制化自然要生成各种

7、解释的规则和形式。然而,迄今为止,解释的规则和形式仍然是个争论不休没有定论的东西,我们首先说明解释的逻辑结构。解释的逻辑结构不属于解释的形式,但却是解释规则和形式得以认定的最为基本的东西。解释的基本结构可以借助内部证成最简化的基本形式2来设立,从而获得一个有关解释的定义。在这个定义中还使用图尔敏的论证模式的基本要素担保W。(1)x(Tx→OQx)(Q)(2)(Mx→Tx)(a(4)OQa在上述基本形式中,Q作为规范,x→OQx)这里的Q’就称为通过].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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