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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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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昂格尔的批判主义法治观研究----政治学论文-->一、昂格尔的生平、著作及时代背景(一)昂格尔生平及著作昂格尔出生在一个声名显赫的政治家庭当中,家人都曾是巴西政坛中的积极活跃者。母亲是一位诗人和记者,曾是巴西首份女性杂志创办者之一,舅舅是巴西社会党的创始人,外公曾任巴西外交部长,是巴西自由反对党——国家民主同盟的创始人。因此,昂格尔躬耕实践,多次参加巴西的社会活动,在巴西读完中学和大学后,到美国潜心研究,1969年在哈佛大学攻读法学硕士,后又在此攻读法学博士,1971年被哈佛法学院聘为助理教授。1975年,昂
2、格尔公开发表了他的第一部专著《知识与政治》,该书涉猎广泛,影响深远,他从整体上对自由主义政治法律传统进行深刻批判,揭露自由主义存在的诸多矛盾。第二年,昂格尔发表了《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该书通过描写不同社会形态中法律的演变论述了社会理论存在的困境,也就是这一年,29岁的昂格尔成为哈佛大学最年轻的教授。进入巅峰时期的昂格尔于1984年发表了《激情:关于人性的论文》,1986年发表了《批判法学运动》,1987年发表了《政治学:建构性社会理论论纲》(三卷本)(《社会理论》、《虚假的必然性》、《权力的可塑性》)。后来,
3、沉寂了多年的昂格尔又发表了《法律分析应当为何?》,《民主的实现》,《美国进步主义的未来》,《觉醒的自我:解放的实用主义》等一系列著作。......................(二)时代背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反越战运动、黑人民权运动、新左派运动和反主流文化运动的危机背景下产生了一个以抨击自由主义法律政治制度为宗旨的学术流派,它以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为基础,“吸收了马克思、恩格斯和韦伯的社会理论;德国法兰克福学派霍克海姆、马尔库塞的理论;意大利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的理论;后现代主义思想者福柯、德里达的理
4、论,以及有关历史和文学理论等”①,挑战传统法律理论及实践中的既定规范与标准,力求推翻为现实社会不平等的制度提供思想基础的哲学和政治权威,并进一步推动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变革,这个学派就是批判法学派,又被称为法政治学派。“许多人因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对法律的不敬态度而谴责它,少数人甚至要求把他逐出法学院。但是,大多数人都会同意,数十年来,批判的法律研究运动是闯入法学舞台的最富挑战和最令人激动的法律流派。”②尽管批判法学派以自由主义政治法律制度为批判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批判法学派只把矛头指向自由主义,相反,批判法学派攻击
5、一切认为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观念体系,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批判法学派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学术团体,它没有统一的理论体系框架,甚至各学者之间观点相左,矛盾重重,不同学者之间相互批判和相互解构,经常陷入内部混战的尴尬局面,但他们的内部立场基本一致,那就是:质疑自由主义所标榜的自由市场和多元化民主的合法性,指出自由主义法律的客观化、确定性和中立性根本不存在,传统的法律逻辑结构产生于特定的社会权力关系之中,法律不过是政治的意识形态反映,目的是将不合理的权力关系合法化,以维护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压迫。批判法学具
6、有独特的方法论特征,它运用解构的策略分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中存在的内在悖论,这一方法在批判法律研究运动的“教皇”邓肯·肯尼迪那里表现的最为明显。肯尼迪在《布莱克斯通“释义”的结构》中提出了对批判法学产生重要影响的“基本矛盾”概念,这一基本矛盾是指个人自由的实现对公共强制的依赖以及个人自由与公共强制不相容之间的对立,这是一种不易察觉的源于社会的深层结构现象。批判法学派的研究者们还具有怀疑主义的精神气质,他们对现代社会结构所具有的自然性、内在合理性和无可非议的进步性产生质疑,试图挖掘人类正义与等级压迫之间不可告人
7、的紧密关系,并揭露自由主义法学所具有的实体化陷阱,表明法律不过是政治的竞技场而已。......................二、昂格尔的批判主义法治观阐释(一)自由主义理论体系的深层结构悖论可理解的本质是昂格尔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昂格尔认为,自由主义的深层结构由六个原则构成,这六个原则分别是隶属于心理学领域的理性与欲望原则、任意性欲望原则、分析原则和隶属于政治学领域的规则与价值原则、主观价值原则、个人主义原则。由于自由主义拒绝承认可理解的本质,因而导致自由主义诸原则之间的二律背反,并最终导致理论与事实的二律
8、背反。因此,自由主义理论体系是一个矛盾综合体。1.可理解的本质可理解的本质是昂格尔政治法律理论的哲学基础,是对人性的另一种表达,它类似于柏拉图的理念论,但又与此并不完全相同,是对后者的修正与发展。所谓可理解的本质,即“一个前自由主义的、古代的观念,意指万事万物的本质都是可以认识的”②,可理解的本质似乎与理念一样,“是现实世界中的原型、范式、本原”①,它与中世纪神学教父托马斯·阿奎那构筑的自然法神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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