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法律属性及其支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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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法律属性及其支配规则关键词:人体/器官或组织/生命物格/所有权/规制内容提要:生命科学的不断发展推动了人体器官或组织的移植和利用。究竟应当如何认识这种社会现象,应当制定何种规则进行规制,涉及到民法问题。从民法的立场观察,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具有物权属性,对它的支配产生物权法上的所有权及其规则。一、研究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必要性(一)研究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现实意义和价值随着世界范围内新技术革命的不断进步,生命科学得到深入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20世纪现代生物医学发展的一个代

2、表性领域,器官移植给无数患者和患者家属带来了希望和福音。1954年,美国Murry医生为一同卵双生姐妹进行肾移植获得成功。1967年,在南非开普敦的舒尔格鲁特医院里,克里斯蒂安·巴纳德大夫成功地进行了心脏移植手术。进入20世纪,器官移植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达,人体器官成为稀缺资源,对器官接受者而言,它显得相当珍贵。另外,由于器官的不可再生性和对人的健康的极端重要性,绝大多数人不愿轻易捐献器官;即使是死后,受传统的“全尸”观念的影响,死者家属一般不愿意捐献死者的器官。因此,

3、人体器官的供应远远小于需求。这就给一些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他们非法交易人体器官,甚至残害生命摘取器官。在我国,器官移植尚属较新的事物,人们对人体器官的重要性的认识往往是片面的。有的医生甚至认为,偷摘死者器官是为了治病救人,是出于一片好心,也没有收病人的钱,因此没有什么不对。例如,1999年,北京某医院的眼科医生为救治病人,未经死者家属同意擅自摘取死者的眼球,给两位患者带来光明,从而引起纠纷。[1]由于人体器官来源不足,加之对人体器官的性质缺乏正确认识,尤其是从民法角度缺乏对人体器官的深入研究,因此无法

4、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从而造成法律规范漏洞。脱离人体的组织也具有同样的问题。脱离人体的血液、精液、脊髓液、皮肤、卵子等组织,都存在正当取得和正当使用的问题,同样需要进行民法的规制,而规制的基础需要民法基本理论的支持。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究竟是什么?能否适用民法的所有权的一般规则加以处置?只有搞清楚了这些问题,才能正确有序地规范器官移植,构建和谐、文明社会。(二)民法对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进行规制的现状为了保障和促进人体器官移植和组织利用的有序进行,世界各国普遍重视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日本于1958年制定

5、了《角膜移植法》,1979年又将其修改为《角膜肾脏移植法》;丹麦于1967年制定了《人体组织摘取法》;美国于1968年制定了《统一尸体提供法》;挪威于1973年制定了《器官移植法》;法国于1976年制定了《器官摘取法》;新加坡于1987年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法案》。这些器官移植法的内容涉及尸体器官捐献、供体的死亡标准立法,以及活体器官移植等,它们对供体和受体的合法权益均给予了充分保护。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开展较国外晚十年左右,但近年来进展较快,目前已开展了十多种器官移植,其中部分移植已达到国际水平;人体

6、组织的利用则历史较久。然而,在立法领域,我国却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至今尚未制定,此问题甚至尚未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器官移植因无法可依而不能在我国很好地开展,这进而阻碍了临床救治工作的开展和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境)外众多国家或地区的器官移植立法为我们制定法律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上海市于2001年率先实施了《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深圳市也在2003年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后者已于2003年10月1日施行,它规定了人体器官移转的原则,人体器官只能以捐献的方式且实行自愿、无

7、偿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这些都为我国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立法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人体器官移植的发展还有赖于死亡的医学判断标准的确定,传统的死亡标准是心肺功能的衰竭,即心跳、呼吸停止。而新的死亡标准是“脑死亡”,即人的不可逆性昏迷,心脏还在跳动,肺脏还在呼吸,但脑已经死亡。脑死亡的人是器官移植的最理想供体,因其各种器官仍然存活一定时间,是器官移植的最佳时机。但是,我国目前没有脑死亡的法律,人们心理上还是接受传统的死亡标准,当患者的心脏还在跳动,呼吸还未停止,医生就要摘取亲人的心脏等器官,其亲

8、属往往难以接受并表示反对。承认和接受脑死亡,将脑死亡者的“活的”器官移植到有生命的人身上是有价值的,也不违背伦理道德。因此,完善器官移植的相关立法,加快脑死亡立法,是最基本的需要。(三)研究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必要性人体器官的移植和人体组织的利用关系着无数人的生命及健康,涉及社会伦理及道德问题,国家立法尤其是民事立法有必要进行规制。从民法的角度看,最重要的问题是要解决对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的认识;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研究如何对其进行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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