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城邦伦理向法权制度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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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城邦伦理向法权制度的转变[从城邦伦理向法权制度的转变]  古希腊城邦社会作为一种古代的社会制度形态,政治意义上的法权关系并不具备,国家在那里尚未上升为一种法权意义上的国家制度,其实体性统治也缺乏一套法律完备的结构化框架,因此,希腊城邦社会还不能说是一种法权政治,而只能说成是一种伦理政治,从城邦伦理向法权制度的转变。这种伦理政治与法权政治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以德性和礼俗为基础,后者则是以法律为基础。希腊社会的德性正义构成了城邦社会的本质特征,它把社会政治的核心建立在从“公民”伦理向政治伦理这一转变过程中的“美德”上面,城邦与公民的双重美德在希腊社会具有准法律(法权意义上的法律)的意义。  当然,正像我们前面一章所分析的,古希腊社会存在着法律及其法律正义,但这种法律重在国家对法律条文的颁布,是城邦给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分配的资格认可,并非公民自身的法权拥有,公民的权利观念在希腊法律中还是不存在的。“ 我们最熟悉的一些政治概念在他们的著作里是找不到的;特别是关于公民和国家的概念,个别的公民拥有种种私人的权利,而国家则通过法律既保护公民的权利同时又强迫他们承担为达到保护目的所必须尽的种种义务。……公正或公道对他(伯里克利)对他来说就是指公民的某种共同生活的体制或组织,而法律的目的则是保证每一个人在城市的总体生活中获得他应有的地位和职位,并能尽到他的职责。公民享有各种权利,但这些权利并非个人所私有;这些权利从属于他所任的职位。”[1]因此,法律在希腊人看来,主要是一种城邦国家的律令,它最早是由神向希腊人宣布的,后来由城邦的统治者宣布出来,古希腊“法律”一词的原意即“说出”、“宣称”,在诗性智慧中,神的法律便是神的言说,维柯曾指出希腊所谓的“神学”,便是关于神的语言的学问。在希腊城邦国家中所颁布的法律一直延续着神学的传统,而在法律条文前冠于“神说……”,以示城邦的法律具有着神性的权威。   神灵和城邦为希腊人颁布的法律固然披着神圣的外衣,但其主要的来源仍不外乎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基本的伦常法则与道德观念,它们从一般的意义上来说,是指一个社会共同体具有的普遍生活规范和法则,它们建立在人类社会实践的客观性上面,这种客观性对于政治统治者来说是一种普遍的行为规则,它们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合法性权威,为社会成员所普遍接受和遵守,法学论文《从城邦伦理向法权制度的转变》(..)。从具体内容方面看,它们可以是习惯法、道德戒律等未成文法,也可以是由政府颁布的成文法。伯里克利在演讲中曾说:“我们尊重政府和法律,使我们不致去做错误的事情,我们特别重视那些为保护受害者而制定的法律以及使犯罪者受到舆论的谴责的不成文法。”[2]在索福克利斯的悲剧《安提戈涅》中安提戈涅曾这样看待普遍存在于希腊社会生活中的习惯法等未成文法:  “是呵,这些法律并非宙斯制定,  而她和诸神并立为王位居宙斯之下,  公道,不是出于这些人类法律的规定。  我也不认为你,一个尘世的凡人,  能够一下就取消和践踏  上天不可改变的不成文法。  上天法律的存在非一天两天;   它们永不消亡;也无人知道它们何时起源。“[3]  习惯法、惯例、习俗、道德观念和国家法律等内容在希腊社会都担当起支撑城邦政治的使命,它们虽然在形式上有区别,但在实质上很难有明确的区分,法律在希腊社会还不具有独特的政治意义,更不具有维系政治制度的法权关系的框架性意义。希腊各城邦依据不同的政体形态颁布了各种各样的国家法律,例如雅典和斯巴达,也都在不同的时期颁布了各种法律条文,特别是雅典民主制经历了梭伦立法、克里斯提尼改革和伯里克利民主制的繁荣时代,发展成为一种尊重民主、法制和公民自由的政治秩序,但从普遍的社会政治形态来看,希腊诸城邦还没有构成标准意义上的法权政治制度,也就是说法律的统治在那里还没有上升到绝对的地位。  而西方近代社会所确立的法律观念与古希腊的法律观念有着截[1][2][3]从城邦伦理向法权制度的转变2  第2篇WTO与企业财务管理   〖预览〗一、入世后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任何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都是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展开的,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必定会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极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加入WTO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要求及与有关WTO成员国达成的双边协议,我国将逐步放松外资金融机构准人的范围和区域限制。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从而对企业筹资投资产生极大的影响。第一,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资金供给的增加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为我国企业筹资、投资和规避风险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组合方式。第二,金融创新丰富了金融工具品种,拓展了金融服务范围,但同时也派生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表外风险等新的风险,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规避风险将成为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最重要课题之一。第三,国内外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我国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金融机构自律性管理将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也将进一步规范,必将便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更加有效地发挥。这样,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在金融市场都将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只能凭借其良好的经济效益、看好的市场前景与持续高速的增长而获得资金,况且企业筹资有时还要…… 从城邦伦理向法权制度的转变3  第3篇浅谈利润管理的合理性  〖预览〗由于现实不成熟的社会经济环境及人们对假账的深恶痛绝,“利润管理”被习惯上理解为非善意的利润操纵。的确在现阶段“利润管理成为一个很消极的词汇,但是凡事都有它的另一面,利润管理也有它的合理性,就象纳税筹划与偷税一样,虽然其目的都是为了节约税费支出,但其实现目的的手段截然不同:前者合法合理,是一种较高水平的理财行为;而后者是以违法和不合理的手段来实现的,承担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愚昧的理财行为。  一、利润管理“度”的把握  利润管理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其“褒”与“贬”的分水岭就是一个“度”,在这个“度”内是合理的利润管理行为,应该被人们所接受;超过这个“度”就是利润操纵,就应受到惩罚或谴责。这个“度”如何把握是这一行为性质判断的钥匙。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现实特征,笔者认为利润管理的“度”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法律制度框架。法律制度是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是企业经营的游戏规则,企业的任何行为都应在符合规则的前提下进行。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度” 就是法律制度的框架,在法律、制度、准则允许的范围内所作的利润调整和选择是合理行为;超越法律制度框架范围的利润管理是一种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利润操纵。  (2)企业各利益主体的协调性。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结果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数额,一……  〔从城邦伦理向法权制度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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