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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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田市涵江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莆田市涵江区林业局执法依据(共24件):1、法律(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和林木种子工作。2、行政法规(5件)(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第四条:……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2)《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第四条:各级林业主

2、管部门森林防火负有重要责任。(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由市、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国务院规定,逐级上报批准。(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5)《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3、地方性法规(7件)(1)《福建省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辖区内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2)《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机构,负责权属争议的日常调处工作。(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4)《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七条:防护林总体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防护林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福建省实施<中华

4、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水电、气象、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6)《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2005年9月29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7)《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4、部门规章(9件)(1)《林木种苗检验管理办法》(林业部林策字〔1990〕43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检验机构指导

5、监督辖区的林木种子检验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林木种子进行抽检,负责林木种子检验的业务咨询和技术培训,负责辖区内的林木种子质量仲裁检验。(2)《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3年林业部第3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第4号令)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第10号令)第四条第二款: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

6、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5)《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林业部第13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6)《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7)《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8)《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

7、、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9)《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5、省政府规章(1件)《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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