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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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与编号(一)事项名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编号:00-00413935X-A-01-02-00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审批单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各分局审核、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审批对象法人、其他组织五、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四)《划拨用地目录》;(五)《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

2、干规定》(六)《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拨土地办理流程的批复》(厦府[2014]196号)。六、申请条件(一)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二)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三)取得规划部门已明确规划条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形成净地达到交地条件。七、办理方式(一)先登陆厦门市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http://zw.xmas.gov.cn/)或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www.fjbs.gov.cn)进行网上申报,再将对应份数的纸质材料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统一收件窗口,由统一收件窗口人员分

3、送国土房产局窗口;(二)岛内项目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国土房产综合窗口。岛外项目至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1)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三楼7号窗口;2)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窗口;3)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8号二楼32号窗口;4)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16号国土窗口。跨区项目至市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国土房产综合窗口受理。(三)审批结果送达:EMS邮政速递送达(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免费)或窗口取件。八、

4、申请材料(一)、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1.用地申请报告及申请表1份(原件)(申请的原因、项目概况、地块基本情况和需特别说明的事项,加注联系人及电话),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2.《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1份(原件),可事先向土地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http://www.xmas.gov.cn,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3.身份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本人及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核对)),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4.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1份(提交原件核验后

5、,由窗口人员复印留存),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5.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总平位置图、设计方案批复批准材料1份(提交原件核验后,由窗口人员复印留存),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6.属地“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已完成土地房屋征收证明文件”(使用已完成土地房屋征收的政府收储用地,在建设用地项目用地申请表中由收储机构说明已完成土地房屋征收情况并盖章);(原件),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7.对市以上重点项目和道路工程用地需要分期、分段办理供地的,应明确整个项

6、目用地和本期本段已完成土地房屋征收证明文件、用地范围界址附图(含CAD电子版资料),及经市重点办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分期分段办理供地意见(原件),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二)、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2.《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3.涉及本项目的原用地批文、划拨决定书、会议纪要、抄告单资料。九、办理程序(一)受理窗口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1)对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

7、求的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二)审查审核部门应:1)根据审批依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上报市政府审批;2)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三)决定1)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审查结论做出审批意见,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2)决定书的形式为:划拨决定书(附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3)服务对象取件时,应提交收件收据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供核对。十、承诺时限(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补件、批前公示10日、上报市政府批准、缴交土地费用

8、的时间)。十一、收费标准(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9号)文件规定。(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批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文98号)文件规定;(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储备用地划拨使用成本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09]190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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