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老秀斯自然法理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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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老秀斯自然法理论探析格老秀斯自然法理论探析整体而言,格老秀斯的政治哲学思想带有浓厚的温和色彩,这反映了荷兰资产阶级当时所处的地位。荷兰资产阶级当时在人民群众的援助下,同封建压迫进行过斗争,已经赢得了政治独立,但却害怕这种革命积极性。然而,近代意义上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权利论和社会契约论是格老秀斯首先提出并作了阐发的,这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思想发生了很大影响。而他未能由此引申出本来应该提出更进一步的主张。他的保守的主权思想,是由当时欧洲的实际状况和他本人的阶级地位所决定的。  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希腊的诡辩学派就将自然和法律区分开来,认为前者明智、永恒,后者专断而且

2、源于权术。一些诡辩家认为自然法决定了自然现象的进化,人依仗它的理智与意志能力,能够洞察善与恶,能够使人按照自然道德的方向发展。这些观点后来被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所接受。他们认为实在法总含有某些固定不变的标准,这就是代表自然正义的自然法。自然法是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自然法往往是实在法的对称。公元三世纪初,斯多葛学派系统地提出了一套平等主义的自然法思想。该学派认为,自然法与道德意义相同,与人类共同享有的理性相通,因此,自然法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它高于实在法,是人们评判实在法的正义标准。古罗马时代的西塞罗继

3、承发掘了希腊的自然本文由.L.收集整理法思想,使之成为罗马帝国推行的万民法的理论依据。至此,自然法已不是思想家凭想象的测算,而是指导实在法的蓝本,促使实在法变更的手段。中世纪的神学法学家利用古代自然法思想中的神秘因素,把自然法说成是神的指示,是神的意志在暗暗地促使和监督人们从善避恶,它体现着一种正当的秩序,这种秩序是神定的。近代资产阶级启蒙学者面对中世纪只有神的崇高而无人的地位的自然法观念,重新提起了古希腊罗马自然法论者的口号并且将自然法改铸为以人为中心、以人性的根本要求为法则的法律公理。资产阶级彻底打破封建法统就是以自然法理论为先导的;资产阶级建立起自己的法治

4、秩序也正是对自然法理论的全面实践。  格老秀斯是近代西方自然法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自然法理论是他的社会政治思想的基石,他关于人的自然权利的思想就是以自然法的形式加以表述的。格老秀斯将法分为两大类:自然法和意定法。意定法又分为神命法和人为法两种。神命法虽高于人为法,却居于自然法之下。在他看来,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也就是说,自然法是最基本的、起决定作用的法,它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这种看法既和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然法观念不同,也和中世纪把神的观念加进自然法的看

5、法有异。继格老秀斯之后,霍布斯用自私、洛克用理智、卢梭用意志来说明自然法。这些都属于人性范畴。因此,近代自然法的概念是和资产阶级的人性论联系在一起的。  格老秀斯说,人是一种与其它动物有很大差别的高等动物,有自己的特性。人类独特的象征之一就是人有要求过社会生活的强烈愿望,有顺应理性和趋向和平的要求。只有依靠社会共同的力量,才能实现这些愿望和要求。这就是自然法产生的基础。他指出:自然法是如此的不可变易,就连上帝也不能变更。上帝与人在自然法面前是平等的,因为上帝也要受自然法的支配。上帝的权力虽然无限,但是有一些事情即使有无限的权力也是不能动摇的。例如,上帝本身不能使

6、二乘二不等于四,他也不能颠倒是非,把本质是恶的说成是善的。因为自然法体现了正义和公正,所以无论是在战争时期还是在和平时期,它都是有效的。而意定法则不然,它是人类的意志或上帝的命令,是由人制定的,是易变的,因此只能在和平时期有效,在战争时期则有可能失效。上帝在自然理智上与一般人无特殊差异,即使无上帝,人类自己的理性也能做人的行为的向导。  这些见解是格老秀斯在自然法问题上的划时代贡献。因为按照中世纪神学家们的观点,自然法不过是神的意志在人类社会和一切生物界的运用,自然的必然性源于神法的永恒性。而格老秀斯则大胆地把自然法从中世纪的神学束缚中解放出来,恢复了它在罗马自

7、由法学时代的含义和权威,并赋予它新的时代的意义。因此,格老秀斯讲的并非古典意义上的自然法,他强调的是理性的、道德的自然法。在他看来,自然法的效力既不靠权威,也不靠强制,因为人生来就是一个理性的社会性的动物,而自然法寓于理性之中,所以,凡是有理性的人都会接受自然法的支配。  格老秀斯对自然法的另一个重要贡献,是将财产所有权定为自然法的重要原则。他说:凡是个人或团体的所有物,都应分别审查,物归原主。自然法的根本原则一是各有其所有,二是各偿其所负。他反复强调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当财产成立之后,一人若违反另一人的意志而掠夺他的财产,即为自然法所禁止。自然法不但尊重

8、那些由自然本身产生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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