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调解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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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事仲裁中调解制度的探讨-->引言随着世界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和人际交往的频繁,越来越多的国际争端亟需解决,因此,国际纠纷争端解决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仲裁起源于国外,调解却根植于国内,这二者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巧妙的被结合在一起,开创了争端解决方式的新形式。虽然仲裁中调解的方式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和采纳,但是仍然有些国家和地区不承认仲裁中调解的效力,其中原因包括:本国法律传统中并无调解形式、国内争端解决方式多样调解用处不大、国内立法规定等原因,但是多数国家不承认调解也因为其立法及实践尚不完善,尤其在注重程序正义的英美法系国家,调解程序的不严谨性和随意性使得仲裁中调解的方式受限

2、。因为调解的灵活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及相关立法的缺失,导致调解程序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调解过程的无序性和正当性往往遭到当事人的质疑。如果调解程序把握不当会使得整个调解程序功亏一篑,这无疑是对当事人时间与精力的白白损耗,更甚者会侵害诚实信用一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因此,各个承认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国家和仲裁机构在日益完善其调解规则,对于调解程序和具体操作流程更是不遗余力的丰富其具体内容,以克服仲裁中调解制度的程序瑕疵。为了更好的解决国际商事中产生的冲突与纠纷,提高争端解决效率,以应对越来越多、越来约复杂的社会问题,有必要对国际商事仲裁中调解制度的缺陷进行剖析,找出问题所在,对症下

3、药,完善这种争端解决方式。“香港法院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不执行西安仲裁委的裁决”是西安仲裁委2010年评选出的十大典型案例,这一案例曾在我国造成轰动。本文拟从案例分析角度出发,评析我国当前国际商事仲裁中调解存在的问题,并且根据该问题,结合我国现在的法律背景和社会现实并借鉴国内外相关的优秀法律规则、规定,对于完善我国商事仲裁中调解提出一些法律意见,以期对仲裁员(调解员)在今后的调解活动中有所帮助。………一、案情简介2008年,高海燕、谢和平夫妻与Keeneye公司、新紫金矿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申请人转让给被申请人其在香港一家公司的股权。同时,Keeney

4、e公司、新紫金矿业公司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西安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后西安仲裁委受理此案,申请人向西安仲裁委提起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反请求。西安仲裁委做出了支持高海燕、谢和平夫妻的裁决书,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后高海燕、谢和平向香港原讼法庭申请执行西安仲裁委的裁决,香港法院原讼法庭支持了高海燕、谢和平的请求。Keeneye公司、新紫金矿业公司不服,向香港高等法院一审法庭提起诉讼,请求驳回香港原讼法庭的判决,香港高等法院一审法庭支持了Keeneye公司、新紫金矿业公司的请求。后高海燕、谢和平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上诉,请求执行西安仲裁委的裁决,驳回香

5、港高等法院一审法庭不予执行的判决,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最终支持了高海燕、谢和平的诉讼请求。(一)西安仲裁委的裁决2009年12月,西安仲裁委进行第一次庭审后,仲裁庭询问了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在得到肯定答复之后,仲裁庭进入调解程序。期间,仲裁庭提出了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5亿元的和解意见,以平息所有纠纷。调解员由仲裁员周某和西安仲裁委的秘书长潘某担任。周某由申请人选定,潘某则由仲裁庭指派。2010年3月27日,在西安香格里拉大酒店的晚宴上中,调解员周某和潘某找到与被申请人有关的案外人曾某,要求曾某去劝被申请人接受该和解意见。晚宴后,被申请人并未接受曾某的劝解接受和解意见,

6、申请人也明确表示其不接受该和解意见。仲裁庭于2010年5月对该股权转让纠纷案进行第二次庭审。当年5月仲裁庭作出确认股权转让无效的仲裁裁决。…………(二)香港法院的判决1.香港原讼法院的判决申请人于2010年6月向香港原讼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香港法院执行西安仲裁委作出的“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裁决。同年8月2日,香港原讼法院的Saunders法官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作出了执行西安仲裁委仲裁裁决的决定。2.香港高等法院一审法庭的判决在Saunders法官作出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后,被申请人起诉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一审法庭,请求撤销香港原讼法院关于执行西安仲裁委仲裁裁决的命令。香

7、港高等法院2011年3越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且由HonReyes担任主审法官。HonReyes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执行仲裁裁决是否将有违香港的公共政策,是否应该以“执行该仲裁裁决将有违公共政策”的理由撤销Saunders法官的命令。在Reyes法官看来,正义不仅仅是结果公正,它表面看起来也应是如此的,而本案中的调解过程则会使正义第三人误认为存在不公。基于上述理由,2011年4月12日,香港高等法院一审法庭作出拒绝执行西安仲裁委的仲裁裁决。3.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判决申请人因不服香港高等法院一审法庭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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