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年第3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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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2016年第36号文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界定  (一)、普通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特殊纳税人确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

2、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一)、纳税人的分类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

3、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一般纳税人标准  (财税[2016]36号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特殊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

4、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三)、一般纳税人的登记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确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合

5、并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五、会计核算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一、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及例外事项  (财税[2016]3

6、6号附件1)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

7、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一)、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财税[2016]36号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

8、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属于境内销售的范围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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