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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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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的地位分析及程序保障 论文关键词:抚养纠纷未成年子女地位分析程序保障 论文提要:在民事领域中,婚姻家庭与未成年人关系最为紧密。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离不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深入研究。本文以抚养关系和抚养纠纷为切入点,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解读抚养关系,提出子女才是抚养关系的真正权利人。文章在分析抚养纠纷解决过程存在中心错位的现状后,援引“儿童本体观”为理论支撑,提出应以未成年子女为中心解决抚养纠纷,进而对诉讼中应如何体现和保障子女中心地位展开论述。笔者建议可以对诉讼过程中征求子女意见的程序进行改革,并在审理中适当向职权模式倾斜,发挥审判人员的职权,以此弥补子女在地位
2、和能力上的天然弱势,保障其得以表达自己独立的意志。针对目前由于未成年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无法就抚养问题与父母双方同时抗衡的盲点,笔者还建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指定代理人制度进行灵活适用,实现对子女救济。 据统计发现,在2007年泉州地区两级法院受理的涉及少年权益的民事案件中,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案件约占总数的80.1%,其中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相关的案件占九成以上。这些数字充分反映了当前涉少民事审判领域中,抚养问题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最为密切。有鉴于此,本文拟就抚养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的地位和程序保障进行分析,以期对少年民事权益的保护有所裨益。 一、解读抚养关系的新视角 抚养纠纷的产
3、生根源于正常抚养关系的异动。因此,欲探析抚养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的地位问题,首先就应明确在正常的抚养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究竟处于何种位置。 1、揭开“抚养”属性的面纱 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了从父母的角度来理解“抚养”,并创造出一个名词“抚养权”,以至于人们对“抚养权”究竟是父母的权利还是义务争执不下。其实我们如果换个视角,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看待“抚养”,或许会有新的发现。 “抚养”乃教养并保护,简单地说,就是为了使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对其给予保护并教养。显然,抚养制度的存在是为了解决子女的成长问题,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理解“抚养”更符合制度设计的本意。如此一来,将“抚养”理解为未成年子女享有被抚
4、养的权利并非没有道理,子女是抚养关系中的权利人便不言自明了。 那么,父母在抚养关系中又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抚养”对他们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如此看来,立法一方面从权利的角度肯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另一方面又从义务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笔者认为,对父母而言,仅从权利或者义务的角度理解“抚养”并不贴切,“抚养”既不是一种单纯的权利,也不是一种单纯的义务,而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一种责任。父母不能逃避履行抚养责任,一旦怠于履行或不履行这一责
5、任,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抚养便表现出义务性的一面。同时,为了实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法律允许作为抚养人的父母为一定的行为,不仅他人不得加以妨害且子女也必须服从管教,如此一来便使抚养呈现出权利的面相。 2、用“抚养责任”取代“抚养权” 通过上文对“抚养”属性的分析,我们确立了未成年子女是抚养关系中真正权利人的理念。应该说,这一论断打破了以往婚姻家庭关系中父母本位的传统思维,代之以子女本位来构建和解读抚养关系。相应地,我们不宜再沿用“抚养权”这一模棱两可的概念,可以考虑用“抚养责任”一词取而代之。“抚养责任”取代“抚养权”不仅仅是一种称呼上的改变,从中更透露出儿童保护意识的强化,这与《儿
6、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儿童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1]和我国实行的儿童优先原则[2]相一致。 在抚养关系中,未成年子女是当然的利害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再是行使抚养权的表现,而是在承担抚养责任。父母双方共同、直接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是抚养关系的常态,一旦正常的抚养关系由于某些原因出现异动,如婚姻关系的解除等,这种共同的、直接的抚养就会被改变,抚养纠纷往往也就随之而来。 二、抚养纠纷中未成年子女地位的确立 (一)抚养纠纷中未成年子女地位的现状 正常抚养关系的异动主要表现为抚养责任由父母双方共同、直接地承担改变为仅由父亲或母亲一方直接承担,另一方只是间接地对子女进行抚养。大多数抚养纠纷就产生在抚养
7、责任的变动过程中。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我们往往将父母作为抚养纠纷的主角,认为抚养纠纷其实就是父母围绕“抚养权”展开的“争斗”,对未成年子女在解决抚养纠纷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1993年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文简称《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明确将“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作为确定子女抚养的基本原则,貌似确立了以子女为中心来解决抚养纠纷。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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