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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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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办理涉法事务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办理涉法事务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制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办好行政机关的涉法事务,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机关办理涉法事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法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规定所称涉法事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民事诉讼以及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争议的处理等。第三条行政
2、机关办理涉法事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理、权责统一、廉洁高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健全政府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配备熟悉法律业务的法制工作人员,办理本机关的涉法事务。第五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政府交办、本机关承办的涉法事务负总责。承办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办理的涉法事务具体负责。第六条行政机关当年发生的首起行政诉讼案件和在本市有重大影响、案情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行政赔偿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办理,并出庭应诉。第七条行政机关办理的
3、涉法事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保密。第二章涉法事务受理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接收政府交办、本机关承办的涉法事务,不得延误、推诿。经审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行政机关接收涉法事务后,由其办事机构负责登记编号,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负责人汇报,经本机关负责人签批后,及时交由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对以本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以本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或者根据政府领导批示代理同级政府参与行政复议或者出庭应诉的案件,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当日指定法制
4、机构会同本机关有关科室或单位办理。第三章涉法事务办理第十条法制机构办理涉法事务应当进行登记,填写涉法事务办理单,明确承办人员。第十一条涉法事务办理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编号、交办单位、收到时间、密级、紧急程度、涉法事务名称、承办人拟办意见、科室负责人意见、机关负责人意见等。第十二条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涉法事务,并按照涉法事务的紧急程度区别对待。对紧急涉法事务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一般涉法事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因适用法律依据或者案件定性有
5、争议,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或者需要鉴定、审计等事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三条办理涉法事务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方式。如果情况复杂或者承办人员认为必要时,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采取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现场勘查、鉴定、审计等方式进行。采取前款规定的方式,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十四条办理涉法事务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人员应当与有关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必要时,可以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协调。涉及相关部门协助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诉讼案件的,协办单位应当按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者答辩状,并提交当初
6、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五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涉法事务,需要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讨论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召开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讨论会由办理涉法事务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并制作会议记录,载明讨论会的时间、地点、参加部门人员及其意见、最终形成的意见等内容。第十六条涉法事务基本事实查清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事实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机构集体讨论后,填写涉法事务办理单或者拟定涉法事务处理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处理,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处理意见。第十七条处理
7、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涉法事务名称、案件由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需要说明的问题、处理问题的依据、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处理意见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以正式文本报送交办机关。第十八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涉法事务,由主办单位负责牵头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办理好涉法事务。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意见一致的,由主办单位出具处理意见,经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签署后以正式文本报送交办机关。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意见有分歧的,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主办单位将分
8、歧意见和各自依据形成书面报告,经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以正式文本报送交办机关。第十九条交办机关办事机构收到有关部门的涉法事务处理意见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涉法事务处理意见报送有关交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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