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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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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脑软件法律保护问题之思考 [内容提要]:随着电脑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广泛应用,电脑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针对电脑软件的特点,各国采用了专利保护、版权保护等保护模式。我国采用适合国情的专门法律保护模式,但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我国在电脑软件发展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小,因而加强对软件的法律保护,促进电脑软件产业的发展,更具有重要意义,必须组织电脑专家共同参与研究,完善法律保护,实现电脑软件保护的规范化。 一、引言 电脑是当代科学技术的卓越成就之一,整个人类社会已经与电脑紧密联系起来。尤其是电脑软件
2、,越来越成为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认识社会、改造社会所迫切需要的工具。然而,伴随着电脑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引起了一些亟待研究的法律问题。 1.电脑是人类文明的空前产物,在电脑广泛应用于社会之前,已有的法律从未涉及电脑一词,电脑的法律问题是个全新的问题。 2.电脑的发展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极为广泛。电脑资料的搜集、存贮、取用涉及隐私权;资料的传送与电信法息息相关;硬件的保护涉及专利法;软件的抄袭又与著作权法大有关系。电脑的买卖、租赁及软件的开发等涉猎的范围更广,它与税法、契约、损害赔偿等均有很深的关系;此外,还
3、有电脑病毒、电脑犯罪等。 3.电脑对法律的影响余波未定,目前的电脑技术尚未到达发展的极限。新的产品经常出现,新的理论或更进步的数据处理方法日新月异。 以上种种,促成立法者修订现行法律或立法以应付新的局势,其中尤以软件法律保护更为引人注目。对电脑硬件部分,各国都采用专利法保护方式,这是没有什么争议的,而且这方面的保护很完善,也很有效。然而对电脑软件部分的法律保护却十分复杂,它几乎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一切领域,对此,各国规定也不一,与硬件保护相比较,有关的保护措施也很落后。亟待引起重视。 二、电脑软件的特点 1.智力成果
4、性。电脑软件是突出的智力创造,是一种特殊的智力成果,因为开发软件需要具备专业技术知识。从精神创作成果来看,它与文学艺术作品有相似之处,软件中凝聚了脑力劳动,并表现为非物质的内容,如思想、方法、算法、诀窍等,软件中的文档部分基本属于文字作品或绘图作品,以符号来表示的程序也是一种用特殊文字表达的作品。软件产业实质是包括软件开发、生产、流通、服务的知识密集和劳动密集的知识产业,开发出来的软件应依法享有智力成果权。电脑软件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它是一种无形财产,而且在流通和使用中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软件作为信息技术竞争的焦点,已为各
5、国所瞩目和重视,其智力成果性已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和保护。 2.高效实用性。电脑软件是一种新兴技术,在经济技术方面具有很强的使用价值。使用者不必了解软件内在的结构就可拿来使用,甚至修改、移植,并且可以通过电磁媒介进行信息传输。因此,电脑软件的使用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几乎扩展到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并成为现代化建设中必不可少的手段和工具。它对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效益的增长具有显著的作用。 3.思想与表现的不可分割性。电脑程序的思想与其表现之间没有明显的范围界限,它们互相渗透,难以区分。 4.应用的多次性。软件在应
6、用过程中,要进行维护、修改和进一步开发。只要电脑软件还有使用价值,生命周期还能延续,软件的维护、修改和进一步开发就不会完结。 5.易复制性。电脑软件的复制很方便,它既不需要特殊的设备,也不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而且复制后的效果与原件完全一样。非法复制或出售其复制软件就会使软件所有人遭受很大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软件受到的侵犯表现为第三者占用了软件的所有权。在电脑联机的情况下,第三者连一份软件也用不着复制,就可以使用他人的程序来为自己创造不合理的利润,这就使得软件的保护更为困难。 6.可改编性。电脑软件改编比较容易,只
7、要掌握了电脑程序设计的基本知识就能予以改编。将他人耗尽心血开发出的程序改编成形式截然不同,但实质内容完全一样的新程序,比独立开发一个程序要容易和简便得多。 7.寿命较短。电脑软件的寿命一般来说是3~5年。随着电脑软件产业的迅速发展,软件的技术生命周期更将大大缩短。 8.侵权隐蔽性。电脑软件的侵权行为不易被人发现。由于软件的技术特征只体现在电脑程序的运行过程中,而不表现在运行的结果上,再加上许多算法、设计方法是软件人员共享的知识,这就使得电脑软件的侵权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即使被人发现也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 根据电脑软件
8、的特征,采取怎样的法律保护措施呢? 三。电脑软件法律保护模式 1.电脑软件的专利保护 电脑软件能否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长期以来争论的法律课题之一。从总的情况来看,多数国家对电脑软件的专利保护持否定态度。由于软件是人的智力成果,软件研制是把人的智力表现为电脑可执行的形式,因此,电脑软件的内容总是鲜明地表现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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