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债权质押中银行债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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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般债权质押中银行债权的保护  权利质押作为质押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以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由于权利较之于动产是一种更为抽象的质物,因此我国《担保法》75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的财产权,一是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证券债权;二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三是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而银行在实务中通常会碰到贷款人请求以自己的一项普通债权为质押而申请贷款,这时问题就产生了,普通债权可否涵盖在“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的范围内而合法出质,如果可以,其实现的方式又是怎样的?本文就将

2、结合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最新解释对这一质押方式进行探讨。  一、一个案例-普通债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  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B银行申请贷款,B银行要求其提供适当担保,A公司无法招到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因此要求A公司另行提供担保方式,A公司遂提出以其享有的对C公司的一笔于2000年6月1日到期的债权进行质押,在贷款本息范围内提供担保,而贷款到期的期限规定于2000年4月1日。同时质押合同中还规定在该合同成立之后,A公司即需将上述权利凭证交B银行保存。到期如A公司无法偿还贷款,将直接由B银行向C公司催讨债务,A公司将负协助义务,直到这项质权实现为止。后A公司到期

3、无法偿还贷款,而A的债务人C又以被质押的债权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履行债务,B银行遂诉到法院,请求实现质权以清偿贷款。  本案的焦点在于A公司可否以对他人的普通债权设定质押,作为质权人的银行又应该如何行使其权利。这就涉及到一是对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届定问题。二是如主债权先于设质的债权到期,质权人可否即向设质债权的债务人请求履行呢?  二、普通债权质押的范围和成立条件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权利质权的标的必须是一种财产权,也就是说这种权利是可用金钱进行评估的,而且它必须是可依法转让或可变现的和可质押的,也就是说在主债务没获得履行时,质权人可通过转让,例如通过转让专利权而收

4、取转让费;兑现,例如兑现汇票项下的金额;使用,例如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被质押的商标而获得许可费等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从上述两个积极条件可推知,至少以下的权利不得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1、性质上不得让与之债权或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赖关系而设立的债权。例如,雇佣人对于受雇人之劳务请求权,委托人对于受托人之处理委托事务请求权,定作人对承揽人之完成工作请求权,借用人与借贷人之间的借用物使用权等。二是如公益法人之社员权及某些性质上不得转让的营利法人的社员权。三是人身权。在人身权中,不能设质的权利是基于身份为基础而产生的债权,如扶养请求

5、权等。四是不作为债权。这是因为不作为债仅大多不具有财产性质而不能出质。  2、依法律规定不得让与之债权或权利。在我国,这类权利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尤其是非财产损害赔偿权)、怃恤金请求权等均不得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3、依当事人特约不得让与之债权;这类债权由于当事人依契约的约定而不得转让,自然亦不能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现在回到本案的分析,本案所设质的债权属于权利质权中最普通的形式之一,债权属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财产权利,而其财产权的性质又为其交换价值奠定了基础,其特点在于,其变现的功能是依附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存在的,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

6、人可以控制债权的实现,这些特点满足了质权标的的特定化和易于变现的要求。因此可以转让的合同权利是可以设定质权的。因此本案中的权利质押是有效的。  另外,本案中质押的权利是一种普通债权,所以其另一特点是不以证券为其权利的表现形式。因此法律对其出质的方式是没有规定的,因此其质押有效成立的方式亦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除了要求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外,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才能使质押成立:  一是设定质押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另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当事人在转让权利义务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如原批准机关对权利

7、的转让不予批准,则权利的转让或质押是无效的。这点在本案中是不存在的。  二是质押的设定要符合权利质押规定的方式。对这一点我国《担保法》并未明确规定,而从动产质押成立要求转移出质动产之占有的方式推知,尽管权利是无形的,自然无法转移占有,但交付代表此权利的债权证书仍然是必备要件之一。例如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以普通债权出质的,如果有权利证书的,质押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当然在我国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质权人为保证自己质权的安全,除了作到质押合同应为书面签定外,最好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权利证书的义务,例如在本案中,B银行在质押合同中规定,A公司负有将上述

8、设质权利凭证交B银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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