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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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第1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4]1号各综合类证券公司,各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为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首批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对《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关于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要求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自2002年1月1日以来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

3、负责人应是列名于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项目负责人。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二)具备五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至少参与过两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该参与人员应列名于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两名参与人员,其中包括一名项目负责人。(三)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目前担任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投资银行业务其他相关负责人,每家综合类证券公司推荐的该类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其推荐通道数量的两倍。具备上述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之一的个人,可申请参加

4、首次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二、首批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结束,其后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要求为,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最近一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项目主办人。三、已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个人应持续符合《办法》的要求,其中《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是指,在两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四、自首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只受理保荐机构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推荐文件。五、保荐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市场

5、情况,现行的推荐通道将予以废止。六、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年度备案、重大事项报告、发行上市推荐等,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填报相关报表。七、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48号)第十六条有关主承销商回访的规定同时废止。附件表一保荐机构注册登记表(I-1)表二保荐机构年度备案表(I-2)表三保荐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表(I-3)表四保荐总结报告书(I-4)表五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表(R-1)表六保荐代表人年度备案表(R-2)表七保荐代表人重大事项报告表(R-3)表八证券发行推荐书(S-1)表

6、九证券上市推荐书(S-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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