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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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树立规矩意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考勤管理(一)考勤工作实行处室领导负责制。各处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考勤管理工作,记录工作人员出勤情况,每月汇总填写《考勤月报表》(附件2),经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的《考勤月报

2、表》报委人事处备案。(二)人事处根据各处室报送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作为兑现工资、年度考核、奖惩评价、干部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三)工作人员要树立规矩意识,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早退计入考勤,每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按事假半天计算。(四)因公外出或临时外出应事前报告主管领导;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请假,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1),请假期满要销假。(五)工作人员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或不到岗工作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到岗工作的;不服从组织调动工作或分配工作,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按旷职计算,旷职期间不

3、发工资、工作性津贴和补贴。(五)二、请假类别和期限(一)病假工作人员因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二)事假工作人员因私事需要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三)公假工作人员遇下列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请公假:1、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工作人员去陪住的(需有医院证明)。请假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超过20天以上(不含20天)的按事假处理。2、工作人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3、工作人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

4、,必须由工作人员在家照料的。请假不超过2个工作日,超过2天(不含2天)的按事假处理。4、女职工按医院要求进行产前检查的;5、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四)婚假工作人员依法登记结婚的(包括初婚、再婚,不包括复婚),可以请婚假。按照2016年北京市新修正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假期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使用有效。(五)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以请丧假,假

5、期不超过5天。(六)探亲假工作人员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条件的,可以请探亲假。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2、未婚工作人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4、工作人员在见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七)年休假工作人员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北京市相关规定,享受年休假待遇。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

6、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3、执行试用期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前,不享受年休假。从试用期满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4、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工作人员,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

7、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入事假。5、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6、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本年度内未能安排完年休假的,可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前安排。(八)生育假工作人员的生育假期,按照2016年北京市新修正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1、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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