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视域下民法公平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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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伦理学视域下民法公平原则研究-->第1章民法公平原则的概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类孜孜不倦的价值追求。公平作为衡量国家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判断标准,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纵观中外思想家们对公平问题的探讨,可以说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政治、经济、道德、法律等各个领域,覆盖面之广,思想内容之深邃,令人赞叹。应该说,国内外对法律公平原则的研究都较早,但是对民法公平原则进行针对性的研究,还得追溯到罗马法产生以后。换句话说,民法公平原则是对前人公平思想的转化和发展,它们之间属于源和流的关系。本章主要通过对古今中外公平思想的追溯,探析民法公平原则生成的思想基础,并

2、详细概述了民法公平原则的内涵,以达到对公平原则全面、系统地认识。1.1民法公平原则生成的思想渊源1.1.1西方公平思想发展的历史轨迹“公平”在汉语中是指处事合情合理、不偏不倚。英语则用“Fair”或Fairness表示公平,其含义是“公正、合理的、无偏见”之意,这说明对公平的认识和定义,中西思想家们是一致的。公平与“公正、正义、正当”等概念相近似,本质上都属于研究利益分配和关系对待问题的范畴。公平观念是人们对事物进行合理性评价时表现出来的思想意识,是一种道德价值评判标准。回顾西方对公平思想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随着西方社会的变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平观念也打上了深

3、深地时代烙印,并表现出不同的内涵。(1)古代西方公平思想在西方,古希腊最早对公平进行考察和研究。古希腊的公平最早应该与“正义”是同义的,属于美德范畴,主要表现为一种和谐与均衡。毕达哥拉斯认为公平是数的一种推理,是天平秤上的平等。柏拉图认为公平或正义就是“每个人获得恰如其分的报答”,他倡导“各得其所”的公平理念。随后,亚里士多德继承和发展了柏拉图的公平观念,指出公平是一种完全的德性,并体现在一种均衡关系和中道行为之中。他将公平分为普遍公平与特殊公平,所谓普遍公平是指人们的行为必须合乎法律。这种法律既包括国家颁布实施的成文法,也包括道德法典。所以,亚里士多德所讲的公平、正义等同

4、于合法性,是“至善”之德。他还认为特殊公平又分为利益分配的公平和矫正的公平。作为人与人之间进行经济往来和制定契约的原则,矫正公平也是民法公平原则在损害的禁止和补偿原则方面的具体体现。哲学家伊壁鸠鲁把公平与社会契约联系起来,认为公平是人们为把社会生活过得更好,彼此快乐、和谐而共同遵守的社会契约。在古希腊人看来,公平是一种合理的、不偏不倚的价值评价,是和谐与均衡的状态,是共同制定并严格遵守的社会契约,是法律对所有人的公平适用。毫无疑问,古希腊人既把公平作为一种道德评价标准,又强调公平在社会中的实际状态,所以对公平的认识是极其深刻的。1.2民法公平原则的内涵1.2.1民法意义上的

5、公平的涵义(1)民法公平原则的定义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滥觞于古希腊。正如美国当代政治学家萨拜因所说:“很多近代的政治观念——举例说,诸如公道、自由、立宪政体和尊重法律等——或至少是这些观念的定义,都起源于希腊思想家对城邦制度的看法。”这充分说明,公平作为人们对利益分配合理性的认定,早就和政治法律制度、思想意识结合起来。事实也证明,法律与公平观念有着天然的血肉联系。一方面,公平观是法律产生的伦理依据。法律在本质上就是为了维护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公平关系,可以说,公平观是法律产生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公平也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公平关系得以实现的保障。显然,民法的公平原则就是公平观

6、念法律化的体现。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对主体间权利义务的调整必然要体现出公平的最高理念,因此,公平原则是民法的灵魂。在我国,对民法公平原则存在多种理解:佟柔先生认为,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义务,并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徐国栋先生认为,公平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分派的要求。两位学者都侧重于将公平原则理解为一种公平理念和价值判断标准。有的学者则从法律与道德的内在一致性角度,直接将民法的公平原则理解为公平正义观念的

7、法律化,概括为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和利益均衡,以及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公平合理。总之,上述观点,都将公平原则视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核心精神,并充分肯定了公平观念与法律有着不可分割的血肉联系,应该说,这是对公平原则客观正确地论述。笔者非常认同前者对于民法公平原则的界定。然而,一些学者则否定了公平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肯定地位,认为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应该是归属于平等自愿原则下的具体原则,换句话说,不能将公平原则当作基本原则,而是平等原则在具体领域的体现。显然,这种观点是欠妥当的,它既忽略了公平原则产生的伦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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