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最新修改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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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1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应当遵守中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

2、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10-第二章投资额度管理第五条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单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鼓励中长期投资。第六条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以下材料:(一)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提交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与投资计划、合格投资者在锁定期内不撤资的承诺函等,并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样表见附1);(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3、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三)经公证的合格投资者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合格投资者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提供上述第(一)、(四)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在境内的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及变动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合规履行情况和股票交易平均换手率等。第七条-10-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每次不得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累计不得高于等值10亿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

4、支状况等对上述限额进行调整。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投资额度上限可超过等值10亿美元。合格投资者在上次投资额度获批后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增加投资额度的申请。第八条合格投资者应在每次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汇入投资本金,未经批准逾期不得汇入。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汇入本金但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作为其投资额度。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为非美元货币时,应参照汇入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汇入的等值美元投资额度。第九条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和货币管理当局等类型的合格投资者,以及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

5、的开放式中国基金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3个月;其他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1年。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锁定期自其足额汇入本金之日起计算;未在规定时间内汇足本金的,自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计算。上述所称“开放式中国基金”-10-是指在境外以公募形式发起设立,且至少7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国境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中国基金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原件及其核心内容中文译文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上述所称“投资本金锁定期”是指禁止合格投资者将投资本金汇出境外的期限。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十条合格投资者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及开

6、户批复文件,可以在托管人处为自有资金或由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客户资金分别开立一个外汇账户。合格投资者设立开放式中国基金的,每只开放式中国基金应单独开立一个外汇账户。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复文件,并按照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行或境内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与外汇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有关人民币账户开立和使用详见附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账户操作指引(试行)》)。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正式托管协议、为合格投资者领取《外汇登记证》。第

7、十一条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利息收入、从人民币特殊账户-10-或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人民币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合格投资者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原路汇回境外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的自有资金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及其开放式中国基金资金账户之间不得进行资金划转,同一合格投资者多只开放式中国基金资金账户之间也不得进行资金划转。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的存款利率参

8、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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