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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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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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法律思考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用语言、文字和行为等方式将犯罪的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设立此罪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环境,尤其是在防止犯罪分子交叉感染等方面发挥了其应有的震慑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观念的更新,该罪的诸多方面的立法缺陷日渐显露,因此,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增设的罪名。  《决定》的第2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997年刑法修订后,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两相比较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情节较轻”的提法,并增加了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种。  从刑法理论界来看,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对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研究和认识是比较一致的,概括起来,共同点有三个方面:  第一,对传授犯罪方法罪在刑法理论体系中所处地位的看法一致。  也许

3、是受《决定》的名称的影响,理论界几乎毫无争议地将该罪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修订后的刑法也就是在此基础上将该罪摆在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  第二,对传授犯罪方法罪基本特征的认识是比较一致的。刑法理论界都普遍认为,传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将犯罪的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而且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一实施该传授行为就形成了既遂,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其传授,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以上均可以构成;主

4、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传授的是犯罪的方法而希望或者放任被传授人接受这一方法。  第三,在刑罚的配置上看法基本一致。一般来说,重罪必然配置重刑种和长刑期的刑罚,轻罪必然配置轻刑种和短刑期的刑罚。由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设立之初是作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与当时的流氓罪、故意伤害罪相提并论的,因此,它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它的法定最低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刑种配置在刑法理论界也是基本认同的。  尽管传授犯罪方法罪在刑事立法上是相对明确的,在刑法理论界对有关问题也是基本认同一致的,但是,随着形势和刑

5、势的发展变化,笔者认为,传授犯罪方法罪在立法上的缺陷是明显的,必须要加以完善。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刑种配置过重。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尽管增设了拘役和管制这两种轻刑种,但是从立法上来看还是过重,因为拘役和管制是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规定在一起任意选科的。和我国刑法中其他如“一年以下”、“二年以下”、“三年以下”等刑种配置相比,明显刑罚的起点要高,况且,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这种刑罚配置,笔者认为明显过重,其理由是:  首先,从传授犯罪方法罪自身的性质看不应适用死刑。如前所述,传授犯罪方

6、法罪的行为人从客观上讲是采用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将犯罪的方式传授给他人,尽管这种行为有现实的威胁,但是,我们稍加思考就会得知,行为人传授行为和具体实施该行为完全是两个明显不同的行为,后者的危害才是更实际、更直接、更具危害的行为。  另外,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无直接的后果,关键还要看被传授人主观上是否同意接受。在这种情况下被传授人接受抑或不接受在主观上是完全自愿的,如果被传授人不接受传授,传授人的行为尽管因其具有现实的威胁仍然构成犯罪,但无任何客观实际的危害。既然如此,行为人不管传授何种犯罪方法,也不论

7、被传授人是否接受传授,传授行为人就只能对传授行为本身承担刑事责任,仅仅作为一种传授犯罪方法行为而非具体的实施该传授的犯罪方法行为,由于其对社会的危害不直接、不实际,因此,最高刑规定为死刑显系过重。  其次,从我国国内刑事立法的横向比较看,修订后的刑法保留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死刑也是不妥的。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但处刑却大大低于传授犯罪方法罪,这样就使得刑法条文的内部结构上显得很不平衡和协调。这些犯罪主要有“组织”类和“煽动”类的犯罪,如刑法一百二十条的组织恐怖活动组织罪、二

8、百九十四条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煽动分裂国家罪、一百零五第三款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些犯罪的行为人只对组织和煽动行为本身承担刑事责任,对被组织后或被煽动后实施的其他犯罪,如果本人没有参与的,不负刑事责任。正是基于此原因,这两类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恐怖活动组织罪和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从国际刑罚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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