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法律适用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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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财产分割法律适用问题探究-->一、案件基本情况(一)案情介绍在刘*红与吴*锋案2中,原告刘*红和被告吴*锋均为我国广东省佛山市人,二人因离婚后对夫妻财产分割不满,刘*红将吴*锋诉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原告称其与被告二人于2007年2月12日在澳门事务所公证员的公证下确定事实婚姻关系,并约定共同财产制,并于2007年5月16日在中国大陆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由于财产分割双方未达成合意,故刘*红于2011年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俾利街1**号**座房产(价值人民币210万元)及澳门国际银行的50万元港币存款。

2、刘*红认为上述财产均在事实婚姻关系确立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适用澳门法律审理此案。而吴*锋则认为双方婚姻登记之前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其取得该房产时的婚姻状况为未婚,涉案房产和存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刘*红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继续上诉,称一审对于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俾利街1**号**座房产(价值人民币210万元)的法律适用错误;吴*锋在离婚诉讼案的一审期间伪造债务借据以及让其四舅妈吴*珍出庭作伪证。澳门国际银行的存款时间是2007年3月6日,而借据时间是2007年3月17日,且没有刘*红的签名,证人提供的银行存折不能证明其有50万元存款用

3、于借给吴*锋办理投资移民。吴*锋庭审时亦承认银行出具的存款无负担证明和《投资移民申请书》中均声明没有任何债务的事实,此借据明显为伪造。据此,要求改判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俾利街1**号**座房产(价值人民币210万元)及澳门国际银行的50万元港币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依法分割。……..(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4条4、第36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文简称《婚姻法》)第17条6的规定,依法判决驳回驳回刘女士要求分割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俾利街1**号**座房产(价值人民币210万元)及澳门国际银行的50万元存款的诉讼请求。

4、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但双方当事人均未向二审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关于争讼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关于吴*锋于2007年3月6日从其中国银行划扣至澳门国际银行的存款5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一审法院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基于刘*红与吴*锋的共同经常居所地为内地,从而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对本案进行审理,判决刘*红主张该笔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求分割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并维持了原判决。其次,关于位于澳门俾利喇街1**号**座商品房的处理问题。该房产的法律适用,一审法院根据《法律适用法》第36条的规定,适用《澳门民法典》进行审理

5、,并认定该房产属于吴*锋婚前个人财产,不予支持原告诉求。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夫妻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对于位于澳门俾利喇街1**号**座商品房的处理应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相关规定确定准据法,即适用内地法律审理,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适用法》第36条的规定不当,并予以纠正。二审法院根据内地《婚姻法》认定,本案中的争讼房产于2007年3月5日购买,刘*红与吴*锋于2007年5月16日登记结婚,房屋购买时间早于双方结婚时间,且刘*红没有充分证的证据证实其对讼争房屋确有出资行为,双方亦均确认购买讼争房屋的目的是为办理投资移民之用。即使吴*锋在购买讼争房屋时在《承诺买卖合约》中

6、记载其婚姻状况为已婚,且与刘*红已取得共同财产制结婚,但因当时双方并未登记结婚,故不能以此作为双方对婚前财产达成一致约定的依据。…….二、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冲突法问题(一)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识别识别,又称定性或者归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7从广义上讲,识别存在于法官处理所有案件的过程中,而就内国案件而言法,官只需依照本国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进行识别,并不会产生识别冲突问题,但对于涉外案件而言,识别就成为一个基本的法律问题。8从《法律适

7、用法》第8条9的规定来看,大陆地区是根据法院地法进行识别,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用内地的法律对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识别。尽管如此,我国法院的司法裁判文书也鲜有反映法官对法律事实的识别态度。虽然法官会阐明确定准据法的内国法依据,但法官不会详述其做出法律选择的复杂的心里判断过程。所以本案的问题在于如何识别,即对于涉案法律关系如何进行定性的问题。就本案而言,作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一方面因作为诉讼标的涉诉财产是物,易将该问题定性为物权法律关系;一方面离婚财产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而又具有夫妻财产关系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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