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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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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广东省环境辐射研究监测中心廖彤2006-04-12江门条例共分总则(1-4条)、许可和备案(5-26条)、安全防护(27-39条)、辐射事故应急处理(40-45条)、监督检查(46-49条)、法律责任(50-64条)、附则(65-69条))与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1)完善了管理体制,调整了放射源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明确了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2)完善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许可证制度。根据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需要,条例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证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3)确立了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制度。(4)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管理,明确了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要求以及审批发证程序和期限。(5)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明确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处理废旧放射源以及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均应当进行备案。(6)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细化了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
3、动的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的规定,规定了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安全和防护年度自我评估制度,完善了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终止时对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妥善处理的规定,明确了对废旧放射源管理以及放射性场所和设施退役的规定。(7)完善了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完善了辐射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程序,健全了对辐射事故的临时控制措施,同时明确了有关部门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8)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明确的依据。第1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4、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3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4条国家对
5、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第5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此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6、门审批颁发。第6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第7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五)产生放射性废气、
7、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8-15条许可证内容及办理、年审、变更16-18条放射源的进出口管理办法19-21条放射源的转让管理办法22-26条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第27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生产、销售、使用放射
8、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责任通过事先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危害的各类事故,确保其活动对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可能造成的放射性危害保持在合理可行低水平,确保任何个人受到的辐照剂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同时,对其造成的辐射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因放射性危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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