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中暑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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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温中暑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

2、.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以高温气象条件为直接诱因,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4事件分级  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1.4.1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含

3、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  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2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b.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b.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4、。  1.4.4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的: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  1.5工作原则  1.5.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增强防范高温中暑事件的意识,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积极开展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和预警,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  1.5.2部门联动,分级响应。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建立联合预报和预警机制,一旦发现高温中暑气象条件或高温中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高温气象条件预报或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并向当地人民

5、政府提出防控工作建议。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各级卫生、气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迅速响应,做好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5.3加强管理,规范有序。各级卫生、气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根据本地的实际工作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高温中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加强相关培训等工作,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高温中暑事件。  1.5.4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鼓励开展相关领域内的科学研究,提高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

6、的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2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  2.1高温中暑气象等级  根据温度、湿度等气象因子,结合地区气候背景资料,以及高温持续时间,划分为可能发生中暑、较易发生中暑、易发生中暑、极易发生中暑四个等级。具体分级办法参见中国气象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布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实施方案。  2.2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的发布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监测预报确定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适时开展预报工作,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防范提示。  3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预警  3.1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和报告  3.1.1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单位  a.各级

7、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b.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c.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  3.1.2高温中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3.1.3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高温中暑事件报告实行卫生行政部门分级审核、分级确认的事件报告管理制度。每年6月1日,各地卫生部门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每年9月30日终止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各地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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