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大机构职权如何加以完善与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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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人大机构职权如何加以完善与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法理上具有至上性,于是也赋予了人民代表大会至高的地位和权力。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最高立法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构组织人员、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地方各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相对应的立法权和监督权。这样一个根本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上的成就有目共睹,而其问题与缺陷亦是愈发的显露,要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宪政,任重而道远。纵观改革开放三十年、新中国成立六十年,中国最大的变化是自由增加了,可以说中国百姓的民主观念越发鲜明,“人民”享有政治主权,

2、同时又有作为个体“人”的自由、独立和尊严,这些都是宪法上明确的。然而我们也深刻的体会到,民主只停留在观念上,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运作过程中并未获得正真的改变,公民的自由仍然多多少少遭遇各种各样的抵触与矛盾,我们的生活并不“自由”。因为自由不是光靠民主能保证的,最终需要法律来保证自由,要有确立的法律实体。完善人大制度,就要先完善各个机制完善人大职权。从全国人大的立法权说,该立法体制自身的多层次性已经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比如:部门主义和利益倾向严重,把部门的非分利益固定化,忽视对公民的权利保护;重视实体法而忽视了程序法建设,使实体法得不到落实;法律相互冲突,公民无

3、所适从。可以看出这是我国立法的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宪法中写的,既然要依法治国,就必须有法可依,否则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仅靠宪法规定的一纸条文并不能切实保证“法治”的贯彻实施。诚然,现在我们并不是无法可依,我们有根本大法以及一些列法律法规。但问题是,很多宪法中所规定所赋予的所确立的东西,得不到相应的保护,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与另一些法律法规或实际运作相违背,地方与中央、地方与地区、政治与经济、经济与文化等等,各个领域都存在适从障碍。最简单的一个例子,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

4、威的自由”,我们知道这些权利的确属于我们,可我们真的能够自由使用么?因为得不到更贴近的法律保护,公民很多的权利遭到限制,这就急需相对应的平行法来做切实的保护。六十年来,这方面的立法远远没有跟上民众对全力保障的实际需求,这里有一个空白!除了修宪立法是目前法治的一大问题,国家政治生活中另一大弊病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权力集中问题,其表现为“人治”与“法治”的现实模糊与界定模糊。党建工作与百姓生活里接触最多的是廉政建设,反贪防腐之类。腐败是政治现实中由来已久且比较顽固的问题。腐败现象归根结底有两种:政府经济审批活动中的寻租行为和权钱交易;用人的腐败。而这些行为的

5、诱导因素和根源都来自于权力。拥有权力的人利用权力滋生权力,权力包揽权利,权力抢夺权利抹杀另一些人的权利,最终导致权利的一边倒,权力集中化。这样的权力集中“孕育”出许多“公权力”者,这种“公权力”者一言九鼎,他们的讲话、批示讲得好听是“法治”的精神体现,讲的不好听是“人治”,因为这些人的讲话、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存在“人治”危险。有的地方官员对民众的不同意见、批评的声音,竟然就予以逮捕并准备判刑,这难道不是滥用职权,难道不是无视法律,难道不是“人治”。政府与党哪个大?党和人大哪个大?党和国家哪个大?国家和人民?说白了,是权力的崩溃和堕落,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

6、,必须还要依法行政,需要用法律来制约权力的执行,不但要制约,目前还必须加强这样的制约。不是说有了一个法律体系就是一个法治国家了,我们力建设法治国家还有相当的距离。权力过分集中造成了各种不堪的政治腐败,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司法机关司法不公,官员高权力寻租。腐败的不到遏制都跟权力得不到制约密切联系。那么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集中,归根还是人为,在职人员的个人行为所致,即在我国立法、执法过程中丑陋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现象。既是人为,就要用手段来压制,对权力的制约无非两点:用权力制约权力。重要的就是发挥和完善人大的监督职能,宪法为人大监督职能确立的首要任务是监督宪法的实

7、施,这方面已经确立了一些制度,比如一些违宪审查,但宪法监督的范围监督的程序以及违宪现象所应承担的责任等等,都是空白;其次是用权利制约权力。我们有自上而下的监督制度,全国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权,公民对国家工作的监督权等等。然而有的监督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和法律事实渠道,即我们还没有一个完善的监督制度体系。宪法规定公民对公职人员有揭发、检举、控告的权力,但是检举完了之后怎么办呢,结果无从,再比如选举制度上的差额,也无理想解决,应该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完善过程法,同时在执法上还要加以坚持。建立一个负责的健康的方便的科学的舆论监督。正所谓

8、有了好的法律却不执行,比没有法律损害更大,因为它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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