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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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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合同初探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合同初探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合同初探[关键词]概念构成要件效力救济结语[摘要]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合同既符合《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又符合第74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由此产生了无效请求权和债权人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我国法律对此问题的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亦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就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债权合同若干法律问题试作探析,为美芹之献,供理论法学界、司法实务界和立法部门参考。一、概念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合同,是指当事人故意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第三人的
2、债权的合同。比如,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无偿转让财产,侵害第三人的债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可见,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二、构成要件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合同的构成要件:(一)当事人出于恶意。也就是说,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明知其所订立的合同将会损害第三人的债权利益,而仍然订立该合同。当事人出于恶意,是否应以获得私利为必要呢?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多为获得非
3、法利益,同时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但是这并不是构成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要件,即使恶意串通合同的当事人没有为自己获利的目的,结果也不可能使自己获利,但是,由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仍然为无效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恶意串通行为以串通的一方或者双方获取了恶意串通的利益为构成要件。我们认为,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效原因在于其行为的违法性,而并非救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二)当事人存在通谋。恶意串通即意味着双方存在通谋,而通谋是指双方当事人都明确知晓对方的意图,同时就该行为达成了一致的态度。(三)合同履行的结果将会损害第三人的债权。何为
4、债权?其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的权利,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此处将第三人利益界定为债权利益,是为了更好的分析《合同法》第52条和都74条竞合的问题)。何为损害?损害就是一种客观上损害的可能性,在合同得到履行之前并非现实的损害,即可主张恶意串通行为的成立。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债权合同的效力(一)相对无效说。此说认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合同,应为相对无效。无效合同制度旨在保护公序良俗,体现了国家意志的干预,主要针对违法的民事行为。对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虽然损害第三人利益也使合同存在违法性,,但是该合同并
5、没有损害公序良俗,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认定为相对无效,只有特定相对人才能够主张该合同无效。(二)可撤销合同说。此说认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合同规定为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包括欺诈、重大误解以及乘人之危等情形。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当事人是为了规避自身的义务而签订该合同,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为了保护债权不受侵害,《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的全部构成要件,债权人因此享有撤销权,该合同被认定为可撤
6、销合同。笔者认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债权的合同应为相对有效合同。该合同在构成和本质上本属于无效合同,但是由于其后果相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言又相对较轻,涉及的是私权而非公权,故认定其属于相对无效,由特定当事人决定是否主张无效,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特定权益。至于《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的规定涉及到无效合同是否可撤销的问题,将会在下文有所体现。四、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合同的救济(一)无效合同请求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可见,第三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对该合
7、同的否定性评价,从而使得合同自始无效,这与撤销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可撤销合同也会因为被撤销而自始无效,但是无效制度和撤销之都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无效合同制度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序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合同初探第2页俗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创设体现了国家意志的干预,主要针对违法的民事行为,而可撤销合同制度在内容上针对的是由瑕疵的意思表示或者为了保护债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其创设旨在维护私益,体现了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其次,无效合同当然无效,并不存在期限限制问题,不管过了多长时间,无效合同请求权人都可以向法
8、院提起诉讼,而撤销权人必须在撤销权期间内行使权利,该期间是除斥期间,若该期间经过,权利人不得再行使,合同归于无效。(二)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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