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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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举证-->  论文格式范例如何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举证    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终于在婚姻法中取得了它应有的位置,但随之而来的举证难问题不由得不引起深思。主要从隐私权的角度并结合有关视听资料的司法解释来论述“捉奸行为”的可行性,从而阐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举证难问题的实际存在。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视听资料;捉奸行为    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无过错方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我们不能不看到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当事

2、人举证的难处,如,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案件中,普遍存在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再如,在以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法定事由请求赔偿时,其举证相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举例更为困难,重婚中的后一婚姻若为登记婚,其举证当然较为容易,但倘若是事实婚姻,则其举证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例面临相同难题,但重婚从总体上讲,其举例仍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形要容易,特别是当配偶的重婚行为已受到刑事追究的情况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证困难在于,过错方与他人同居并非都采取公开的

3、形式,更多的时候采用秘密同居方式,无过错方很难知晓与发现,无法取得证据,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通过跟踪、拍照、捉奸等方法掌握一些证据和线索,则可能因为其证据的合法性上存在争议,最终会导致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笔者将于下文对捉奸行为的争议问题予以阐述。    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有规定“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所以目前我国存在的一些私人侦探所是非法组织,其擅自接受公民委托进行调查、拍照、录像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相应的私人侦探所擅自接受委托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4、不应该被法庭采纳。那么对于公民自身偷录拍收集证据行为,俗称“捉奸”行为是否可行呢?认同可行性者认为,1、捉奸者是婚姻关系中的受害者,我们应该理解、宽容其捉奸行为;2、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法官注意的是直接证据,当事人只能通过“捉奸”才能使自己的主张成立;3、“奸”这种行为不仅在道德上具有不正当性,而且在法律上具有违法性,不属于法律保护的隐私范围。否认行者认为,1、捉奸举证弊大于利,其产生的社会负效应应是不容忽视的。在捉奸的同时,极有可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也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更有可能在情绪激动下

5、,伤害他人身体;2、捉奸举证和婚姻法第46条无必然联系,捉奸只能证明通奸事实,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但并不能以此作为请求对方损害赔偿的理由。笔者认为“捉奸”行为争议之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捉奸行为是否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捉奸行为是否侵犯隐私权?亦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实施者能否对其行为主张隐私权?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相等,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密。隐私权亦即个人生活秘密权或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

6、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隐私权的客体主要包括通信秘密和个人生活秘密,如果行为人非法公开他人的通信秘密与个人秘密则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②也有学者将隐私权界定为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享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它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利。’③认为“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实施者对其行为不能主张隐私权的学者,大多从伦理道德出发,认为此类行为违背了伦理道德,而法律所保护的隐私权,则必须考虑到社会公德和公众的共同利益,如果“婚外恋

7、”这种违背社会准则的也能主张隐私权受法律保护,那么可能导致社会上更加丑恶的现象出现和伸张;④而认为“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实施者能在法律上主张隐私权的观点有以下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婚外恋具备以下特征:即是发生在男女双方之间的、往来是秘密的不公开的、双方均对抗外界的侵扰,视这种关系为自己的绝对隐私,而以上特征完全符合法律上隐私权本身的构成要件,因此,此类行为主体在法律上应获得主张隐私权的机会,以及具有和其它“正当”隐私一样的隐私权地位,故在法律上,“婚外恋”能主张隐私权,但在一个法制

8、社会,权利和行为应相对分离,尽管权利存在于行为之中,行为是权利的外在表现,法律在承认和保护某项权利同时,也可以认为体现该项权利的行为违法,故此,法律应首先承认“婚外恋”行为实施者的隐私权,但对于“婚外恋”行为应视为违法。⑤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外恋行为实施者对其行为享有隐私权,但由于在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中,诉讼主体间具有特殊身份也即配偶关系,基于夫妻互负忠义务的要求,无过错的一方对其配偶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即无过错一方对其配偶的个人信息如:配偶是否重婚、是否与他人同居等均有了解的权利,而要保障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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