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从何处来、向何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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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民法:从何处来、向何处去?近来,个别法理学教授对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发难,指责物权法草案起草人“奴隶般抄袭资产阶级的法律”。无论你辩解说“没有抄袭”,或者“没有奴隶般抄袭”,均将陷于被动。因此,要反驳个别法理学教授的责难,必须后退一步,探讨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在内的中国民法本身,究竟从何处来、向何处去?  如所周知,中国历史上的中华法系,并无现今民法、刑法、程序法这样的法律领域的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历代封建统治者均重视法典编纂,产生过唐律、明律、清律等杰出的法典,其内容多属于刑法规范。其中虽有规定民事生活关系的条文,如户、婚、钱债等,也以采用

2、刑罚制裁为限,实质上仍属于刑法规范。一般民事生活关系,主要由习惯法调整,并无现今所谓民法。根本原因,在于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统治者推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占居主体地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且在政治上实行专制主义统治,个人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观念无由发生,不具备近现代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现今中国民法,非中华本土所产,是从外国民法继受而来。在历史上,维新派人士最早建议继受外国法律。1898年1月29日,康有为在《上清帝第六书》中指出,西方列强攫取我领事裁判权,借口是“我刑律太重而法规不同”,建议设立“法律局”,“采罗马及英、美、德、

3、法、日本之律”,制定“民法、商法”等“我夙无”的法律。在另一篇奏折《请开制度局议行新政折》中,康有为说:“若夫吾国法律,与万国异,故治外法权,不能收复。且吾旧律,民法与刑法不分,商律与海律未备,尤非所以与万国交通也。”其所谓“与万国交通”,犹今之所谓“与国际接轨”。  中国自甲午战败,日渐陷于被帝国主义列强肢解瓜分之绝境,有识之士提出各种救国方策,均未奏效。统治集团内部帝、后党之间,关于应否变法,意见相左。至1900年,因八国联军攻占北京,促使朝野上下达成共识:中国要富强,非全恃坚甲利兵,非进行法制改革、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不可!1901年西太后颁布上谕,实行“新政改革”。1902年,光

4、绪皇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1907年委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律大臣,设立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民刑法典。沈家本通过到日本考察的侍郎董康,邀请日本东京控诉院判事松冈义正、帝国大学刑法教授冈田朝太郎、司法省事务官小河滋次郎、帝国大学商法教授志田钾太郎来华,协助起草法典,并在京师法律学堂担任教习。中国之继受外国法,于兹揭幕。  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负责起草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留法归来的陈录和留日归来的高种、朱献文三人负责起草亲属、继承两编。至1910年底,民法典起草完成,名为《大清民律草案》,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计1569

5、条。其概念体系、编制体例及前三编内容,系参考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于1911年进入审议程序,未及正式颁行,清王朝即被辛亥革命所推翻。这一次民法起草的重要意义在于,将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引入中国,由此决定了中国近现代民法的基本走向。  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仍设修订法律馆,继续进行法典起草。乃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予以增删修改,于1925年完成《民国民律草案》,仍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745条。其中债权编改动较多,采用了瑞士债务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这部法典草案,亦未正式颁行。但司法部曾经发布通令,指示各级法院于裁判民事案件中,可将该

6、草案条文作为条理(法理)引用。这一从外国继受而来的民法,从此开始在中国民事裁判实践中发挥其作用。  1927年4月国民党领导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次年12月设立立法院,由胡汉民担任院长,主持法典编纂。1929年1月,立法院设立由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林彬、郑毓秀五人组成的民法起草委员会,并聘请司法院院长王宠惠、考试院院长戴传贤及法国人宝道(Padoux)担任顾问,以何崇善为秘书,胡长清为纂修,于同年2月1日开始编纂民法典。至1930年12月26日,民法典各编相继完成,并正式颁布施行,名为《中华民国民法》。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29章,1225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7、典。  顺便提及,在中国法律  1962年,中国在经历三年自然灾害和“大跃进”所造成的严重经济困难之后,调整经济政策,重新强调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于当年开始第二次民法起草。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起草人设计了一个既不同于德国民法也不同于苏俄民法的编制体例,仅分三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财产的所有”、第三编“财产的流转”。一方面将亲属、继承、侵权行为等重要内容排除在法典之外,另一方面又不适当地将预算关系、税收关系等纳入法典,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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