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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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动态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本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指导思想,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确定参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服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屋征收劳务服务的劳务服务机构(以下称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的评价。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遵循“服务监督、动态评价、信息公开、择优选用”的原则,通过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系统(以下称

2、征收信息系统)采集服务机构相关信息,按照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动态评价,面向社会公开,供房屋征收当事人择优选用。第四条-6-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征收信息系统的建立;负责服务机构信息的管理和维护;指导区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服务机构的信息采集和使用;受理服务机构信息变更申请;制定不良服务行为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服务行为依据记分标准予以记分;受理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记分后的复核申请。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规范本区房屋征收服务活动;采集并核验在本区进行房屋征收活动服务机构的信息;受理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因在本区服务

3、过程中产生不良服务行为记分的复核申请;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做好服务机构信息的管理和维护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对服务机构填报的项目信息进行核验;分配服务机构项目账号和权限;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对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发生不良服务行为的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予以告诫、责令整改,并在征收信息系统中依据记分标准记分;对不良服务行为整改情况予以评价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做好行业内从业人员相关法规政策的培训;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做好服务机构信息的管理和维护等。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与工商、税务、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联系,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4、6-第一章基本信息采集与变更第六条被确定参与实施房屋征收活动的服务机构,实施服务活动前应在征收信息系统中及时填报相关信息。信息填报过程中,服务机构应自行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房屋征收拆迁管理栏目进行网上注册,依据系统要求完成本机构信息初始录入,并向服务项目所在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服务机构所填报信息进行核验,确认无误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核验结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服务机构信息复核后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服务机构信息不重复采集。第七条服务机构信息发生变化后,服务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征收信息系统中自行填报变更信息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

5、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验后在征收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变更。正在进行房屋征收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信息变更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情况书面告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第二章服务行为动态评价第八条自项目服务合同签订完成或服务项目正式启动前10-6-个工作日内,服务机构应将具体从事该征收服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信息及机构基本信息书面报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服务项目正式启动后,服务机构应在征收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房屋征收项目的相关专业服务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九条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房屋征收专业服务能力。服务机构应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完成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服务机构

6、实施房屋征收活动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应暂停服务,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专业服务。第十条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每次发生不良服务行为,均依据本办法处理、记分。记分值分单个服务项目不良服务行为记分和全市所有服务项目不良服务行为总记分。单次记分值不超过12分,年度总记分值不设最高限。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满,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分值清零。征收信息系统保留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服务行为记分信息三年。第十一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采集、记录、处理不良服务行为时须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办理,并妥善留存相关证据材料。-6-服务机构或从业人

7、员存在记分标准中所列不良服务行为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书面告知服务机构,并依据记分标准予以记分。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在本市单个服务项目中不良服务行为累计记分6分以上12分(不含)以下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约谈该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予以告诫,责令整改。第十二条服务机构在全市不良服务行为记分12分以上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区房屋征收部门约谈该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予以告诫,责令整改,并暂停该服务机构一年内在全市范围内承接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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