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中的保护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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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民法中的保护责任论文.freelaritan)”。⑥所以,我们对保护责任进行了一定的限定,其所调整的是处于特别结合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违反基于各自身份上的信赖关系而负有的保护对方固有利益的义务的法律后果。四保护责任与我国民事责任体系的发展以保护义务为基础,建立起有别于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保护责任,目的在于给予特别结合关系中当事人完整利益周全的法律保护。同时,保护责任的建立,可将契约关系外特定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及纯粹经济损失纳入其范畴,并对当前争议较大的产品责任在民事责任体系中进行重新定位,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我国民事责任体系。(一)契约外特定第三人的权益保护随着市场经济

2、的纵深发展,交易逐渐呈现复杂性。不仅契约当事人可以通过契约设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特定的第三人也因契约而与缔约当事人发生事实上的接触产生紧密的结合关系,并可能因此而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如某甲与评估师乙之间具有不动产委托评估关系,甲和朋友丙及评估师乙赴现场考察。乙分析认为该不动产具有较大的升值空间。而后甲没有购买,但其朋友丙因信任评估师的分析而购买了该不动产。由于评估师乙的评估失误,造成丙购买的不动产价值严重下跌。此时,丙的损失如何获得赔偿,不无疑问。其与乙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自然无法主张契约责任。如主张侵权责任,则乙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以及其主观是否存在过错,

3、均为障碍。从体系上看,契约外特定第三人的权益保护问题,跨越了传统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领域,不管是以侵权责任或扩大契约责任的方式解决,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难以自圆其说。保护责任的提出,则不仅在理论上为其在民事责任体系中进行了正确定位,而且在实践中也可以有效解决受害第三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就上述案例来讲,丙和评估师之间虽然不存在契约关系,但他们基于特殊的社会结合关系,使得丙对乙产生了身份上的信赖。基于这种身份上的信赖关系,评估师乙对丙负有保护义务。因此,乙应对丙的固有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以说,这种特定的身份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事实上的接触导致相互间的信赖而产生的身份要求。当

4、然,对契约外第三人的保护不是漫无边际的,必须严格控制第三人的主体范围。具体来讲,契约外第三人受到保护的前提条件有三:一是该第三人与契约债权人具有特定关系,如债权人的亲属、受雇人等,并且因为这种特定关系的存在使得在契约履行过程中,该第三人与契约债务人之间产生一种特别结合关系。二是该第三人与契约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并且因为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当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三是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可以预见或者应当可以预见到其不当履行行为与第三人密切相关,且可能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这种预见是一个以正常的理性人的标准来加以判断的。(二)纯粹经济损失纯粹经济损失指的是

5、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发生。⑦虽然目前我国理论上对纯粹经济损失研究甚少,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如被继承人之律师没有尽到遗嘱见证中的必要提示义务,导致遗嘱由于缺乏两个以上见证人这一法定形式要件而为无效,从而造成遗嘱原定继承人无法得到其应有的继承份额,其中继承份额的差额部分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又如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律师为上市公司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导致股民投资受损(如2001年的银广厦案),等等。从理论上分析,纯粹经济损失不是实有财产的损害,很难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而契约责任要求以契约关系的

6、存在为前提,而且其损害赔偿也受“可预见原则”的限制,导致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目前法上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然而,从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及其种类来看,纯粹经济损失与保护责任的调整范围有相似之处。纯粹经济损失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当事人之间可能具有契约关系,可能不具有契约关系但存在一定的媒介关系,总的来讲,即存在一定的特别结合关系;二是此类损失属于一种直接的单纯的经济利益损失,或者称之为财产上的不利益,其并非是因为受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侵害而引起的;三是此类损失具有直接性,它是加害行为在受害人处所直接导致的后果,而不是受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害后间接引起的损失。保护责

7、任的提出,为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提供了制度依据。如上述“过失不当陈述型”和“过失履行专业服务型”的纯粹经济损失,大都属于专家责任类型,而专家与受害人之间基于特别结合关系,使得专家对受害人负有维护其完整利益的保护义务,对该保护义务的违反可纳入保护责任范畴。又如加害人因过失致第三人足球明星死亡,而该明星在人身关系上属于某球团,这就使得加害人与该球团之间因球员这一中介而具有了特别结合联系。这些加害人均负有维护受害人完整利益的保护义务,对该义务的违反,同样构成保护责任。因此,将纯粹经济损失纳入保护责任范畴,实现了民事责任在保护客体上的发展。注:①英梅因:《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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