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及法律适用——以知

浅论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及法律适用——以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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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及法律适用——以知论文摘要:商标的反向假冒问题自从上世纪末进入我国学者视野以来一直是颇具争议的讨论热点,而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商标隐性反向假冒,却没能得到应有的足够重视,此种商标假冒形式的特殊性往往会被忽略。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及法律适用与时下知识产权领域的另一热点——知识产权重叠保护理论有着内在的契合。通过该理论来剖析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可以较为严谨地构建有关的逻辑思路。论文关键词:商标隐性反向假冒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重叠保护一、商标隐陛反向假冒概述对于“商标反向假冒”这一概念,较为

2、权威的解释如下:“商标反向假冒(InversePassingoff)是指未经许可而撤换他人注册商标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使消费者对产品、服务和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解,以达到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通俗一点讲,反向假冒即“以自己的牌去卖别人的东西”,与正向假冒恰好相反。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与正向假冒商标行为相比,带有行为主体单一性等特点,该行为的主体是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营者,这些商品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骗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撤掉换成自己的商标,并将他人的商品冒充自己生产的商品在市场上销售的行为,损害了

3、商标权人的权利、消费者的知情权利和市场的竞争秩序。根据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主体对商标处理上的差异,该反向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类,这也是普适性较强的一种划分。显性反向假冒即该行为主体购买他人产品,然后贴上自己的商标进行出售,与之不同的是,隐性反向假冒仅在去掉别人的商标后便投入销售,而并不进行自己商标的调换行为。换言之,前者对商标的处理是“既撤又换”,后者则是“只撤不换”。学界对于反向假冒作为一个整体的定性及法律适用已经进行过一定深度的探讨,而对于隐性反向假冒,许多学者往往忽视了其自身的特殊性,而对相关的问题也按照

4、整体统一的标准进行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有失严谨的。近年来,随着对商标显性反向假冒行为的法律规制力度的日益加强,商标的反向假冒有逐步向隐性发展的趋势,尽管打击“三无”商品的行动仍在继续,但还是为投机者留下了一些牟利或报复的缝隙。若继续依循着原本一成不变的法治理念进行操作,日后的问题只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棘手,这也是笔者写作本文的初衷。二、商标隐陛反向假冒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在隐性反向假冒作为一种行为进行定性时,笔者同意反向假冒理论中关于其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的论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

5、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干涉、妨碍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里的前半句涉及正向假冒的情形,而后半句则指的是反向假冒。在侵犯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只要某一行为被确认构成商标的反向假冒,就当然推定为侵权,而不问其具体对他人的商标如何处置,即适用民事侵权中的无过错原则。2001年10月27日经修改并公布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该款规定仅考虑了“更换”商标行

6、为,而忽略了“消除”商标行为。对应上文所述,“消除”商标的行为,即隐性反向假冒行为,亦理应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商标是企业和商品知名度、信誉和质量的载体,行为人通过“消除”行为将他人的商标及其隶属商品人为地割裂开来,不仅使商标丧失了原本的识别功能,而且还严重地影响了商标宣传作用的有效发挥,扼杀了商标“增值”的可能性,应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通常认为,商标专用权仅仅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其实,如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商标专用权还应包括商标注册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其核定的商品上不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不

7、过,对于将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作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一部分看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商标侵权行为的观点,笔者是有所保留的。诚然,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中带有不正当竞争的成分,且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之前,该类行为也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因此判定其本质为何。为了更深刻地阐述自己的观点,笔者在这里引入知识产权重叠保护理论作为讨论该问题的基础。知识产权重叠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依据不同部门知识产权法、针对同一客体可能获得的多重知识产权保护。从形式上而言,知识产权的权利重叠可归属于法条竞合中的“相容竞

8、合”情形,其法律效果在逻辑上不相矛盾,似可并行不悖j。在此需要明确的是,该理论的引入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是有重大意义的。笔者所以要特别提出意义之说,是因为现今就知识产权重叠保护问题展开论述的学者,几乎都不约而同地将其范围限定在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之内,而排除了其他相关权利的同等“待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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