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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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总工会文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工〔2013〕86号关于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征的通知全市各级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力保障各级工会工作正常开展,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委托厦门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一、缴费单位厦门市辖区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4、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经营实体。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福建

2、省总工会批准的实行自管工会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缴费单位暂不纳入地税代征范围。二、缴费比例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拨缴给上级地方工会40%部分(即工资总额的0.8%)的经费委托地税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即工资总额的1.2%)的经费由缴费单位同时拨缴给单位工会。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上级地方工会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企业成立工会后,应将缴费票据、工会银行账号和成立批文等相关信息上报给上级区或产业工会,便于上级地方工会

3、及时将所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企业工会。全部职工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三、缴费方式缴费单位可通过厦门市地税局网站或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工会经费。4四、缴费时间工会经费实行按月代征。缴费单位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在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五、缴费票据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的缴税凭证。缴费单位拨给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部分,使用市总工会或区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经费缴款专用收据”。工会经费凭上

4、述票据在税前列支。六、首月申报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从2014年1月(所属期)起由市地税局代征,申报征收首月为2014年2月。各缴费单位应于2014年2月15日前,以2014年1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通过地税网站或地税办税服务厅完成2014年1月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的申报缴纳手续。七、处罚规定对拒不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其他1、未纳入地税代征范围的单位,工会经费仍按原渠道、原方式缴纳。42、缴费单位归属于2014年1月1日前的工会经费仍按原渠道、原方式缴纳。3、缴费

5、单位应于2014年1月20日前通过厦门市地税局网站,核对各缴费单位工会信息,若有错误,及时与所属区或产业工会联系,进行更改,以免造成差错。4、相关政策解答可在市总工会网站(www.xmgh.org)查询。市总工会咨询电话:26610762661083(传真)厦门市总工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11月1日厦门市总工会2013年11月1日印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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