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履行职责致害赔偿的若干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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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怠于履行职责致害赔偿的若干问题讨论摘要: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并未把怠于履行职责致害赔偿写入新法之中。公务组织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公民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仍不断出现。怠于履行职责是指公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有能力、有条件履行的情况下,不履行、拖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作为义务的情形。怠于履行职责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是指公务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联度。若损害结果与怠于履行职责行为无关,那么不应负赔偿责任。公务组织应合理承担赔偿责任,首要任务是分配怠于职责案件中各方的责任。赔偿的类型应包含合法的预期利益。关键词:怠于履行职责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论文代写中

2、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志码:B:1672-1020(2012)06-0038-06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令学界遗憾的是没有明确得出行政机关需要对其怠于履行职责①承担行政赔偿的结论②。随着公务组织③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公民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不断出现,在此情形下,我们所能凭借的最有力的武器是2001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3号批复。该批复指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尽管通过扩大解释可以将不作为赔偿主体公安机关解释为一般公务组织,但是由于该

3、批复过于简单,将其运用于实践之中则需要进一步的理解和解释。这其中涉及的问题包括:公务组织或其人员的行为在满足何种条件时将被判定属于怠于履行职责,公务组织或其人员怠于履行职责和他人权益受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公务组织或其人员因怠于履行职责如何进行行政赔偿。本文拟结合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解答,以弥补修法之不足。【①沈岿:《国家赔偿法原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62-271页。②本文认为,国家赔偿法(2010)虽没有明确规定怠于履行职责的赔偿责任,但其第3条第(三)款规定可纳入怠于履行职责的行政侵权行为。但有学者指出,行政

4、机关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明显存在能预见侵权后果还放任侵权后果发生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共同故意侵权行为,它是一种意思行为的表达。相类似的观点可参见甘文:《风险侵权的行政赔偿责任研究》,《法律适用》2011年第4期。③公务组织在此是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涉及立法机关。】一、问题提出:行政赔偿实践中的怠于履行职责(一)案情简介2002年1月2日凌晨,肖向群因在某酒吧挑衅滋事被李叔峰等人砍伤后到医院诊治。事前与肖向群等人在酒吧饮酒作乐的民警朱东旗通知江炙彬等人到医院集结;肖向群亦电话告知县公安局刑警中队

5、队长陈铭福,陈即驾驶警车到该医院。凌晨3时许,李叔峰、罗玉明乘车回家途中被发现,陈、朱二人即驾驶警车追赶。朱东旗手持工作证拦停了被害人所乘车辆,陈铭福也出示了警察证并要求车上的人去派出所接受处理。与此同时,江炙彬等十多人亦开车赶到现场,并强行将李叔峰、罗玉明拖下车,用猎枪向李叔峰开了一枪,并用避雷芯、铁管等工具殴打二人。陈铭福坐视不理,任由朱东旗、江炙彬等人打人后逃离现场。李、罗二人经110民警和陈铭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过韶关中级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级审理,对江炙彬等11名被告分别处以刑罚,并且各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

6、原告谭球香等6人经济损失共计24万多元。另外陈铭福因不正确履行及不履行法定职责被仁化县人民法院认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谭球香等6人据此于2004年5月6日向仁化县公安局申请行政赔偿。同年5月13日,该局作出《行政赔偿复议答复》,认为陈、朱二人的行为发生在休息时间,系私自为朋友泄愤报复,是和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其在处置肖向群被砍伤事件之时并未向局领导汇报,公安局也未曾为此接警和出警,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谭某等6人不服,于2006年1月4日又以民警陈铭福、朱东旗违法行使治安管理权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①(二)基于本案

7、解析行政赔偿中的怠于履行职责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为:其一,赞同公安局的复议意见,即陈、朱二人的行为发生在休息期间,系私自为朋友泄愤报复,是和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其二,即使陈的行为认定是怠于履行职责,那么导致李、罗二人受到伤害的是江炙彬等人的侵权行为。而公安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应当赔偿的范围。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其一,陈、朱二人手持警官证,驾驶警车,特别是陈还身着警服,这使受害人有理由相信该二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二,陈、朱二人若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李、罗二人就不会被江炙

8、彬等人殴打致死。因此,陈、朱二人的不作为和李、罗二人的死亡是有直接联系。经审查,法院认为,陈、朱二人向被害人所乘车辆出示了《人民警察证》并要求车上的人到派出所接受处理。该行为属于行使《人民警察法》第7条所赋予的采取行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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