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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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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自愿申请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第四条评价标识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并应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第五条标识评价的技术依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
2、J/T328,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负责全国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评价标识工作。两部门明确日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承担评价标识日常实施和服务工作,以及两部门委托的具体事项。7第七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两部门和省级部门统称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开展本地区评价标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明确承担省级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二)对评价标识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报两部门;(三
3、)监管本地区评价标识应用;(四)在两部门建立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发布本地区评价标识信息等。第八条评价标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评价标识机构负责。评价标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混凝土行业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二)不少于20名熟悉我国混凝土行业生产工艺、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其他必要办公设施;(四)组织或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或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检测、检验或认证工作,在行业内
4、具有权威性、影响力;(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第九条评价标识机构的主要职责:7(一)负责评价标识的申请受理、申报资料审查、生产现场核查、公示、出具评价报告及颁发证书。评价报告应经评审专家签字并加盖评价标识机构公章;(二)负责对取得标识企业开展随时抽查和评定性复核;(三)建立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技术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并进行归档管理;(四)提交年度评价标识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五)完成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十条评价标识机构的评价结果,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评价报告。评审专家不得少于5
5、人,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得低于2人。外单位专家应从两部门联合组建的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技术指导组中聘请。本单位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混凝土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熟悉混凝土及相关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三)熟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相关规定;(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7(五)没有参与被评审的评价项目;(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评审程序第十一条申请标识的预拌
6、混凝土搅拌站(楼)应当通过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申请,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从业资质;(二)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三)一年内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四)一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五)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并符合相关格式要求。第十二条申请企业向评价标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评价标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标识等级,并进行生产现场核查。评价标识机构对通过评审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向省级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向省级部门申请证书编号,给申请
7、企业颁发标识。第十三条省级部门对评价信息予以公布,必要时可进行抽查。第十四条省级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送两部门。7第十五条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可申请评定性复核,评定性复核程序与初次申请标识程序一致。第四章 日常监督第十六条取得标识企业每年年底前应向评价标识机构提交年度自查报告。评价标识机构对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并将自查报告和复核结果报省级部门。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可根据评价标识监督管理要求以及社会监督等情况,对取得标识的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对于不满足相应星级要求的企业,
8、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要求评价标识机构降低标识等级或撤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已取得标识的企业自降低或取消标识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标识。第十九条相关机构或企业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部门申诉。省级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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