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刑诉法实施后的检警关系重构

浅谈新刑诉法实施后的检警关系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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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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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新刑诉法实施后的检警关系重构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改革进程的加快,检警关系模式存在的种种弊端日益凸现,现有的检警关系越来越难以适应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故此,我们应当结合本土资源,依照现代程序法治的要求,重构我国的检警关系,以彰显刑事诉讼的公平和效率价值。  论文关键词 新刑诉法 检警关系 检察指导 侦查  近年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全面高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刑事犯罪率处于普遍高发态势。与此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改革也进一步深入,尤其是新刑诉法获得人大审议通过,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加快,我国目前的检警关系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高效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

2、需要。笔者结合目前检警关系实际,围绕如何进行革新以适应现代程序法治的要求,进行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一、当前我国检警关系中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检警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种照搬原苏联检察制度所确立的检警关系经过我国司法实务检验,发现了很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发挥得不充分  1.检察监督多为被动性事后监督。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范围较小,难以及时发现侦查机关的部分侦查违法行为,等在办案中发现疑点或是接到申诉线索再去调查时,取证的难度很大。现阶段,由于缺乏有效的方法及时、全面了解受案、立案、侦查、撤案的情况,如果遇到有案不立、立而不

3、侦、随意撤案的情况,无法及时有效地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  2.对侦查权程序控制范围过窄。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对所有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侦查行为,检察权都享有控制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上述侦查行为则由法院控制。而我国,公安机关不直接与审判机关发生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控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程序性环节,而其他对人和物采取的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在适用时均自行决定。这种机制既无救济又无制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也使得这些环节成为了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  3.强制性监督手段匮乏。相对于其他监督权限,检察权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权,更应具有强制性。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

4、关的部分监督手段没有明文规定,使得检察机关的一些监督缺乏国家强制性。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为例,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文书后不闻不问;还有,虽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撤案实行监督,但如果遇到不接受建议或消极侦查等情形,却未规定有效制裁措施。  (二)未充分有效发挥侦诉一体职能  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各自独立,侦查阶段、批捕阶段、起诉阶段均成为相互独立的阶段,加之我国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乏力,侦、诉环节出现了相对脱节,未能有效发挥控诉一体的职能,主要表现为:  1.从权责方面看,检察机关没有参与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却要对侦查的后果完全

5、负责,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权责失衡。检察机关责任大于权力,侦查机关权力大于责任,致使侦查机关将全力突破案件作为工作的重点,将按照公诉、审判的要求收集、完善证据材料的工作放在第二位,甚至不予考虑。为了突破案件,侦查机关集中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一旦获得批准逮捕就完成任务,仅用少量的人力、物力固定相关证据,导致很多案件证据不够充分,不符合庭审的需要。  2.从技术层面看,按照传统的检警关系,案件一旦移送审查起诉,侦查工作就已侦查终结,案件一般都已经历了几个月时间。检察机关仅依靠审查材料,很难发现、查证刑讯逼供等侦查违法行为。长期以来,对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规格,侦查人员缺乏足够的了解,侦查人

6、员收集、固定证据往往存在瑕疵,一些证据甚至不符合起诉、审判的要求,等到发现后再补充证据,往往失去了取证的最佳时机。  3.从效率层面看,公检不协调降低了诉讼效率,延长了诉讼周期。一是案件公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率高,实践中居高不下的退回补充侦查率导致案件在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反复来回,根本谈不上诉讼效率。二是公正的实现受到影响。有的案件在侦查环节没有固定好或没有收集齐全证据,导致赖以定案的证据不全面,有的案件由于错过了最佳的取证时机,致使无法补充到公诉、审判需要的关键证据,使得检察机关只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损害了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二、对改革检警关系的分析研究  由于我国现行检警关系

7、在实务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法学理论界、实务界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设想,有的还在实践中予以应用。接下来,笔者将依据检警关系改革的原则与目标对这些观点进行介绍和评析。  (一)检警一体说  检警一体说又叫做检察指挥侦查说或者诉侦一体化说。目前实行检警一体化的国家主要有以法、德、日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持这类观点的学者们提出应学习借鉴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模式,实行“警检一体化”。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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