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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3
《县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XX县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医发【2007】66号)、黑龙江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成立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XXX(院长)副主任委员:XXX(副院长)XXX(副院长)XXX(副书记)成员:XXX(医务科副主任)XXX(外一科主任)XXX(内科主任)XXX(骨科主任)XXX(麻醉科主任)XXX(妇科主任)XXX眼
2、科主任)XXX(传染科主任)考核办公室:负责人:XX微机员XXX考核制度(一)医师定期考核实行单年度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在考核年度的第四季度的第一个月开始,下一年的三月一日完成。(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在考核年度6月30日前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公卫类别医师、退休返聘医师)。(一)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考核接受县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县卫生局及时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一、考核方式及管理医师定期考核包括医师
3、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一)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由人事科和办公室负责)1、医师考核工作与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2、按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日常考核,并作为评定依据。3、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医师所在科室负责提出评定意见,报人事科进行复核。4、时间安排:与考核当年的十月份,需个人填写、提交“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由所在科室“工作成绩、职业道德”提出评定意见,十月底完成并上交人事科复核。(二)业务水平测评(由医务科负
4、责)1、业务水平测评由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结合进行:(1)个人述职;(2)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1)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件的检查;(2)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1、业务水平测评的管理(1)每年6月、12月份分别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理论或实践考试至少两次,考核结果记录备案,作为本人业务水平测评的依据。(2)每月对医师病历、处方、各类医技申请单进行抽查,抽查结果报人事科。(三)、考核结论(由办公室人事管理负责)在考核年度考核期
5、内,组织召开中心医师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受考核医师进行综合评议。根据评定意见和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考核医师名单于每年9月30日前公布。考核结果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盟卫生局备案,并张榜公布考核结果。(四)、提前考核(由办公室人事管理负责)1、在考核周期内,离职、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变更执业注册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2、医师考核办公室应在15日完成考核,并于考核工作完成后15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盟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6、3、医师未完成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变更注册。四、执业记录考核程序(由办公室人事管理负责)(一)、执业记录1、医院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2、良好行为记录: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中心及各级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的个人,取得盟厅级以上技术成果的第1—3名作者等。3、不良行为记录: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医疗事故等。4、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二)、考核程序1、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
7、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中心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2、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3、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五、考核结果(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不再行业
8、务水平测评。(三)、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内,向办公室(人事管理)提出复核申请。医院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四)、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五)、根据《医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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